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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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
2、部开展绩效评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 两个阶段。第七条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 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 5 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 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第八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
3、施方案(初步设计), 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第九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中型以上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当年安排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于上一年度 12 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因素,分省切块下达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清单。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收到下达中央资金文件 30 日内, 将中央资金、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县,资金分解时应向水土流失严重的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各省(自治区、
4、直辖市)可在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规模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未完成前期工作审查批复的项目不得安排年度投资。第十二条 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中央资金预算执行进度。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第十四条 中央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持。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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