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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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范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由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称市物流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动态评估等制度。第二章认定范围及标准第五条本市重点物流企业分为以下两类:(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
2、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二)服务技术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第六条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三)企业注册资本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下同),企业总资产5000 万元以上;(四)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 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200 万元;(五)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六
3、)企业须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其中至少拥有 1 个世界 500 强的客户或2-3 个协议服务期在1 年以上的国内知名大型客户,且能提供增值服务;(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80 万元。第七条申请认定为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为A 级以上;(三)企业应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 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少于1000 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 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500
4、0平方米;(四)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五)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六)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操作功能的物流服务网点,国内外网点数不少于10 个;(七)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八)企业具有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九)企业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与服务指标的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收费指南,有效的应急举措等。第八条
5、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总部设在深圳;(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三)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企业总资产应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四)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500 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五)企业无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六)企业服务的客户中有世界500 强企业或两家以上全国知名企业;(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不低于30 万元。第九条申请认定为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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