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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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青岛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的普通本科学生可在3 至 8 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 4 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4 至 8 年内完成学业,基本
2、修业年限为 5 年的医学类本科学生可在5 至 10 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7 年的临床医学学生可在7 至 10 年内完成学业。第五条基本修业年限为4 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分为 160 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5 年的医学类本科专业为220学分,基本修业年限为7 年的临床医学专业为300 学分。第六条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16 理论学时折合1 学分,体育、实验、上机、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32 学时折合 1 学分,军事理论、-可编辑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不得免修,不计学分,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习等,一般每周计1 学分。每学分学费为100 元。第
3、七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毕业基本学分100)/基本修业年限。第八条新生第一学年按照将基本学费总额除以基本修业年限得出的额度预交学费,超过专业注册学费部分自动转为预交的学分学费后注册入学,在预交的学分学费额度内,自主选课,超出部分,应先预交,放开选课;从第二学年起,按照专业注册学费及预选课程折算的学分学费之和缴纳。每学年结算一次,毕业时按规定多退少补。退费以缴费收据为凭证。第九条学生缴纳学费采取银行代扣等形式,一般不收现金。每学年秋季开学前10 天,由银行根据应交费用(含代收费
4、、住宿费、专业注册学费、预收的学分学费)代扣。未交清的,开学后根据财务部门通知,由学院负责催缴。第十条学生在缴清代收费、住宿费、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及预收学分学费后方可注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费用的,按学校规定提交证明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可编辑第十一条学生应当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办理离校手续。第十二条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延期毕业的,缺修1-10 学分的应当离校,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交费重修。缺修 11 一 19 学分的,可选择在校或延期离校;缺修20 学分以上的,应当在校延期修读;离校延期只收取学分学费,在校延期收取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5、。第十三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学分提前毕业的,按实际提前月数计退专业注册学费,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收。每学年按10 个月计算。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缴纳。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超出部分转入下学年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高于原专业的,应补交差额。第十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分外加修、辅修专业课程的,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第十六条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修;考核合格对成绩不满意的,亦可申请重修;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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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大学 学分制 收费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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