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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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编辑印章证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 A 印章的刻制、使用、管理和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A”印章是指经批准刊以单位法定全称的“A”的行政公章和专用于业务的人名章,是行使权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志。行政公章包括正式印章和专用印章。其中:正式印章:指“A”章;专用印章:指“A”财务专用章等用于指定用途的印章。人名用章:指以“A”法定代表人、S 以个人名义刻制的用于公务的印章。第三条“A”发布或报送文件使用“A”正式印章。“A”各部室对外签订所有合同、协议,一律使用“A”行政公章。第四条“A”印章的主管部门为综合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1、拟订行政印章管理规章,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管
2、理“A”各类印章的申请、刻制;3、对“A”各类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监督;4、“A”停用印章的封存和销毁。第五条“A”财务管理部是“A”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上述印章并按“A”印章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印章。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一)“A”印章1、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可编辑2、报送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3、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对外介绍等;4、上岗证、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5、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材料等;6、“A”各部室及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所有合同、协议等。(二)其他专用章根据公司有关业务规定使用。第二章印章
3、的刻制第七条印章刻制、更换的申请与审批(一)“A”印章由综合管理部根据有关单位核发的证、照及有关批准文件刻制。(二)印章不能继续使用须重新刻制的,使用部门应填写 印章刻制申请单(详见附件 1),向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制发申请。第八条印章的刻制“A”各类印章由综合管理部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专营单位刻制。第九条“A”综合管理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刻制。第三章印章的颁领及启用第十条 印章的颁领领取印章时,制发单位应查验领取人身份,领取人应在制发单位的印章登记簿内登记领用并预留印模。.可编辑第十一条印章的启用印章启用前应以附有印模的正式文件报告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单位。旧印章报废启用新
4、印章前,应将旧印章缴还原制发单位。制发单位应做好交接记录,并上报或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第四章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印章管理部门“A”行政公章、法人代表章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他专用章由相应部门专人管理。第十三条印章的保管(一)应执行印章专人保管、负责人印鉴章与财务专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二)行政公章应指定专人管理,配备公章管理专用保险柜存放在安全、保密处;(三)财务管理部应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财务印章,并配备相应的安全存放设备,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预留印鉴的私章应分开保管;(四)正式印章启用前,综合管理部应将印
5、章保管人名单报“A”主管部门备案,在印章使用过程中,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当日内通知“A”主管部门;(五)印章保管人因故临时请假或岗位变动时,部门领导应指定临时保管人或更换保管人,并做好交接记录;.可编辑(六)印章颁发部门和使用部门均须把已启用的各类印章印模、批准启用的有关文件立卷归档,永久保存;第十四条印章的使用(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章的使用审批与保管应当严格分离,不得由一人负责审批、保管与使用。除领导核签批准的文件外,在使用正式印章前,用印人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详见附件 2)履行必要的审批手:1.使用“A”行政公章,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综合管理部核验用印事项无误,报“A”
6、S 审批后交印章办理;2.使用其他专用印章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保管部门办理;3.“A”其他印章的使用按有关规定审批办理。(二)严格执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时,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薄内对用印人、用印文件资料名称、用印数量等内容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将经批准的 印章使用申请单存档,作为用印备查依据;重要文件盖章后应同时保留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备查。用印登记要作为重要资料存档,以备后查。(三)严格执行保管及用印程序制度1.各类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保管单位以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保管人或指定的专人亲自到场监印,带出的印章必须当日交回,当日不能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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