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历年真题汇编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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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历年真题汇编4(总分:6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10.00)1993 年 5 月,农民李新前往外地打工,自此便与家人失去联络。李新的家人经过多方查找,均未发现其下落,便于 1998 年 5 月 10 日向法院要求宣告其死亡。法院经公告后,于1998 年 10 月 15 日作出判决,宣告李新死亡。由于李新尚有父母、妻子、未成年女儿,家中无其他收入。在此情况下,李新的家人便将其女儿送给同村农民王力夫妇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李新的妻子也与村民张军结婚。不久,张军因车祸死亡。李新自1993 年 5 月外出打工后,由于工作地点经常发生变动,从未与家人
2、发生过联系。经过多年努力,李新终于积累了一笔钱,在某市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1998 年 11 月,李新与赵浩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1999 年元旦,李新回家准备与家人团聚,却发现自己已被宣告死亡,妻子已与他人结婚,女儿亦被他人收养。(上海海事大学2004年研)问:(1).在李新的家人中。处于第一顺序有权请求法院宣告李新死亡的人是谁?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在李新的家人中,处于第一顺序有权请求法院宣告李新死亡的人是李新的妻子。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25 条确认,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3、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法院作出宣告李新死亡的判决有何不当之处?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院应当在公告期一年后作出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失踪人尚生存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3).李新能否以其妻子的后夫已经死亡为理由而自动恢复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为什么?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4、李新不能以其妻子的后夫已经死亡为理由而自动恢复与其妻子的婚姻关系。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4).李新的女儿被别人收养之法律关系是否有效?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李新的女儿被别人收养之法律关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5).赵浩以李新已经被宣告死亡、无权签订合同为由,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为什么?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赵
5、浩以李新已经被宣告死亡、无权签订合同为由,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宣告死亡只是依法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某自然人在甲地被宣告死亡,但他仍在乙地生存时,就应承认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民法通则第24 条第 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二、论述题(总题数:2,分数:4.00)1.试论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南开大学 2011 年研)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的
6、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有与合伙人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合伙财产,合伙企业当然要承担清偿其债务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两种立法例:并存连带主义,即合伙的债权人请求合伙清偿债务或者请求合伙人清偿合伙的债务,两者没有先后次序之分。这对合伙人来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的是并存无限连带责任。补充连带主义,即合伙的债权人须先请求合伙清偿合伙债务,对其不足部分才能请求合伙人清偿。这对合伙人来说,对合伙的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属于后者,即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
7、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必然涉及合伙的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的顺序问题。我国审判实践采双重优先权原则,即按照以下原则承担合伙债务:合伙人的共有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共有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以偿还合伙债务。(2)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仅以自己的出资额对合伙债务负责。(3)表见合伙的法律责任某人虽
8、然不是某现存合伙的真正合伙人,但他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他是该合伙的合伙人,或者同意他人以言辞、文字或行为表明该某人为某现存合伙的合伙人,从而使第三人相信这种表述并对该合伙施以信用,则在该某人与现存合伙之间产生表见合伙。表见合伙人也要对第三人承担合伙人的责任。)2.试述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差异。(浙大 2001 年研)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
9、下几方面:(1)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出资后,财产权即转移给了出名营业人,出名营业人有权对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自由支配,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2)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事业具有共同性,每个合伙人都是权利义务主体,都有权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都可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而隐名合伙中,合伙事业仅是出名营业人的事业,而非各方当事人的共同事业,其权利义务主体仅是出名营业人,合伙事务由出名营业人专属执行,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无权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3)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可以劳务、技术出资,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只能以
10、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4)普通合伙经营的事项不以营利为限,而隐名合伙经营的事项以营利为限。(5)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权人直接负责,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隐名合伙中,只有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原则上对出名营业人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对合伙债务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清偿责任。(6)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相同;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在隐名合伙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于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因此出名营业人的权利相应地大得多。(7)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事业,故有其团
11、体性,而隐名合伙无团体性。因此,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一死亡,合伙营业通常便告解散;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死亡并不影响合伙营业的继续,只有当出名营业人死亡时,才导致合伙营业的终止。)三、简答题(总题数:10,分数:20.00)3.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人大 2001 年研)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合伙的成立虽然不像法人成立那样须具备严格的条件,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合伙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质要件签订合
12、伙协议。合伙是以合伙协议的存在为基础的,合伙的成立首先必须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按约定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从而对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就必须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即:合伙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伙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协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伙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重要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2)形式要件核准登记。合伙企业除具备法律
13、规定的实质条件外,是否经注册登记程序才能成立,各国法规定不一。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才能成立。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即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4.甲、乙、丙、丁四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丙介绍其表弟戊参加合伙,甲、丁同意,但乙不同意。戊认为多数已经同意,遂开始驾车运输。后出车祸,造成损失5000 元。戊主张每人承担1000 元,甲、乙、丙、丁四人均不同意。对此,应由戊自己承担5000 元。(北科 2005 年研)_ 正确答
14、案:(正确答案:民通意见 第 51 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据此,戊要加入该合伙成为合伙人必须经甲乙丙丁四人的一致同意,而本案中戊的入伙只得到了甲、丙、丁三人的同意,乙对此并不同意,因此,戊的入伙无效。其自行驾车运输而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合伙债务,戊请求每人承担1000 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5.简述有限合伙。(北科 2007 年研)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有限
15、合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同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双重责任形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
16、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合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有限合伙更具有团体特征。但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的全部特征,因此,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6.简述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中财 2011 年研)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普通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
17、和有限合伙的具体区别如下:(1)组成人员不同。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2)承担的责任不同。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3)义务不同。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仅对合伙企业负出资义务。)7.简述法人与非法人团体的实质差别。(中财 2009 年研)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
18、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法人与非法人团体之间的实质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地位不同。法人是民法上的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非法人不是民法上的主体,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当然,这在不同国家的立法体例中,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2)组织体结构不同。法人是具有法律要求条件的组织体,其设立程序、财产数额、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均由法律所明定,法人章程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具体规定;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存在设立程序、机构设置、议事规则等事项,但这些更多的是由组织成员自己决定,非常松散,法律对此一般不加规定。(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同。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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