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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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宗县大舍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师宗县大舍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二 一 二年一 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通风 瓦斯 煤尘2 第三章开拓开采及维修5 第四章机电管理7 第五章提升运输.11 第六章防排水.12 第七章防灭火及爆破管理.14 第八章劳动纪律管理.16 第九章培训教育及会议.18 第十章职业卫生管理.19 第十一章后勤管理.20 第十二章财务管理.20 第十三章重大违章及较重大违章界定.21 第十四章其他.22 第一章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促进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煤炭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 1 条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第 2 条矿属所有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及矿规矿纪,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第 3 条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不按标准、要求完成工作的、隐患整改不力的、存在“三违”现象的及违反矿规矿纪的部门、管理人员及职工,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处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 4 条安
3、全生产责任划分,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安全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生产、技术副矿长对煤矿安全生产中负安全技术责任;机电副矿长对分管机电安全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对全矿安全技术负总责,安监站站长、安全科长,对煤矿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队长、安全员、专职瓦检员及兼职瓦检员对当班井下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班长对本班工人在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负责;作业工人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第二章通风、瓦斯、煤尘第 5 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否则,罚通风科500元。第 6 条加强掘进巷道的通风管理,风筒距掘进
4、迎头不得超过 5 米,违者罚款100 元;第 7 条巷道内风筒吊挂必须平直,禁止直角转弯和从夹缝中穿过,否则,罚款100 元,无挂钩及少钩1 个罚 20 元。第 8 条同一局扇的风筒必须使用同一规格型号,保证接头质量和过风断面,减少风筒漏风,禁止大小风筒混接,否则,罚款 100 元,对破损风筒不补,造成漏风一次罚100 元。第 9 条井下局扇安装符合规程规定,进风巷距离回风口不少于1O米,距地表高度不少于0.3 米,违者罚通风科每次 2O0元,班直接负责人100 元;风门按规定开启或关闭,违者罚 100 元,损坏或撞坏风门罚500 元。第 10 条主要进、回风大巷和采区回风巷必须按规程规定设置
5、足够数量隔爆水袋,否则,罚款200 元。第 11 条主、局扇保持经常运转,不准随意关停,须停局扇必须经当班安全员或专职瓦检员批准,违者罚款200 元;须停主扇必须经分管副矿长批准,违者罚款1000 元。第 12 条采区煤层运输巷、回风巷掘进,必须配相应的超前巷(中间通过联络巷相连),通风上山必须双巷掘进(通风、运料、溜煤分开),违者罚款100 元。第 13 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因停电或出现故障造成停风的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瓦斯记录牌板;栅栏必须上锁,并实行双人连锁,由安全员、瓦检员分别保管钥匙,否则,每项罚款2OO元。第 14 条严禁瓦斯超限作业,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 O.
6、75以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控制在0.5%以下,其他地点瓦斯必须控制在1以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立即撤出人员,派专人处理,否则,视为重大违章,每次罚款当事人 1000 元,并扣所交风险金本金的50%。第 15 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必须停止电钻眼;放炮地点附近20 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局扇或其它开关地点附近20 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 时,必须停止运转,撤除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否则,视为重大违章,每次罚款当事人1000 元,并扣所交风险金本金的 50%。第 16 条井下盲巷(闲置巷道)必须按密闭要求掏槽密闭,抹面处理,悬挂瓦斯记录牌板,每班
7、必须按时检查瓦斯及其变化情况,确保不因密闭质量问题造成密闭墙外口局部瓦斯超限,否则,每项处罚区域范围内安全员(队长)每次 500 元。第 17 条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采区进回风巷,每班作业前必须进行洒水降尘,控制煤(粉)尘飞扬,在煤尘飞扬较大的地方(漏煤眼、装转载点、溜子巷)必须实行不间断降尘,违者罚当班安全员(队长)100 元。第 18 条所有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维修作业点,必须悬挂瓦斯报警仪、瓦斯记录牌板,瓦检员必须不间断适时监测瓦斯,严格执行瓦斯“三级”管理,否则罚款500 元。第 19 条安全员或专职瓦检员下井工作,必须随身携带光学瓦检仪,不带瓦斯鉴定仪一次罚款500 元;丢失仪器或
8、损坏者,照价赔偿。超出使用期(一年)奖励 300 元,未到使用期(1年)惩 300 元。第 20 条严格执行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井下若因特殊情况需停风或因停电等造成停风,在恢复通风过程中,必须经安监站、井口负责人、通风科及当班安全员(队长)专职瓦检员、电工签字后,方可入井排放,违者罚款500 元,并有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记录,无措施记录罚款200 元,由井口、通风科当班值班员收集整理,否则处罚当班通风科及井口值班人员100元。第 21 条必须按规定配足、配齐各类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悬挂符合规程规定;定期对各类传感器进行调校、维护,并做好记录,否则,每项罚款200 元。第 22 条发现瓦斯超限,
9、监测监控值班员必须向矿领导报告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将超限的真实原因和处理情况报局信息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数据无法上传后,必须立即报主管领导采取安全措施并迅速排除故障,并将故障真实情况及安全措施报局信息调度室,否则,每次罚款200 元。第三章 开拓开采及维修第 23 条开凿井下巷道,严格按设计或计划进行施工,具体布置由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并达到相关的技术要求。第 24 条巷道断面,主要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达横梁1.8m,净高 2m,底宽 3m;通风上山,溜煤眼净断面达横粱1.4m,净高 2m,底宽 2.2m;一般巷道尺寸由生产技术科确定,否则每米罚款 100 元。第 25 条
10、巷道支护,无前倾后仰,抬肩掉口,否则每架罚款 50 元;插条棵子要饱满,插条不过江一棵罚款10 元;空帮空顶一次罚款50 元。第 26 条主要回风巷、石门等主要巷道,选用 U钢或工字钢支护,支架间距50cm,违者罚 50 元;主要运输巷选用砌碹支护,支护断面规格必须符合要求;回风上山、超前巷、联络眼选用坑木时直径不小于12cm,支架间距50cm,违者罚款50 元。第 27 条巷道的方位、坡度。所有井巷开凿位置、方位、坡度均由生产技术科现场安排,各班组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违反一次罚款200 元;倾斜巷道迎山角为3-5 度,不合格者每架罚款 100 元。第 27 条采掘工作面都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
11、规程及操作规程,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组织工人学习后实施,不制定作业规程、不组织学习,一项罚款200 元。第 28 条壁式工作面的推进工作,由壁采领导小组全权负责指挥管理,除认真组织工人学习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外,应加强日常工作的管理,违者罚款200 元。第 29 条每个采区、壁式工作面必须具备上、下两个安全出口,加强工作面支护及顶板管理,违者罚款1OO元。第 30 条壁式工作面支护应规范,达到“两直一平”(即工作面直、煤壁直,煤壁与支柱平行),柱距不超 O.7m,排距不超 1m(摩擦支柱、单体液压支柱1.2m),违者罚 100 元;对摩擦式金属支柱,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d
12、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且无坏柱、活柱及死柱,支柱迎山角为3-5,违者罚款100 元。第 31 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掘进开切眼,初次放顶,穿断层过采空区等,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采煤工学习、实施,否则,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组织学习一项罚款 500 元。第 32 条工作面回采时,应按规定留够保安煤柱,严禁冒险蛮干或自行其事,违者罚款500 元。第 33 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对采空区、超前巷、联络巷进行封闭处理,违者罚款500 元。第 34 条回采工作面穿越采空区、破碎带或有老窖积水地带,应先探后采,并做好超前支护,严禁垮顶或透水,违者罚款 500 元。第 35 条采
13、煤工作面及运煤线路上的浮煤,应在当班前清理干净,违者罚款100 元。第 36 条巷道维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款200 元。第 37 条巷道交叉口及独头掘进时,支架不得出现连断折断的情况(断腿、断梁),检修巷道必须从外向里进行,违者按一根木腿或一根顶梁,罚款100 元处理。第 38 条经常保持巷道畅通无阻及清洁卫生,各班应定期进行处理;负责维修的井巷,所垮落的矸石,煤渣及其它杂物、积水,应进行彻底清理和疏通,违者每项罚款1OO元。第四章 机电管理第 39 条井下所有机电设备一律按高瓦斯矿井要求进行安装、使用,严禁非标及失爆设备入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否则,罚款500 元。
14、第 40 条井下安装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禁止出现缺螺少件。电缆线的插入或引出必须配合适的密封圈、闲置的喇叭口要安设挡板,否则,每台(件)罚款 200 元。第 41 条所有机电设备必须建立相关台帐,并实施挂牌管理,标注台件的名称、型号、功率、用途、安装维修时间、责任人等,否则,一项罚款200 元。第 42 条所有设备均应按“三率”要求达标,经常验收,凡是达标率少1时,罚 100 元,以此类推。第 43 条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并有记录,按规定逾期不保养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生产者,罚款500 元。第 44 条所有入井电缆必须是矿用阻燃电缆,必须使用电缆钩悬挂整齐,挂钩间距不大于2.
15、5米,按照大电缆在下,小电缆在上的原则悬挂;电压等级不一致的电缆不得混挂;电缆必须挂牌,标明电压等级、电缆型号、用途、长度、管理人员等内容,否则,每项罚款100 元。第 45 条严格按要求安装电气设备和接线,井下电缆老化和破损必须及时更换和加接线盒,否则,每处罚款200 元。第 46 条井下供电线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并做到“七无、七有、两齐、七全、三坚持、十不准”,即:七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线头、无延燃电缆、无电缆压埋和泡在水里、无电缆与易燃物接触、无电缆“0”和“8”字型盘放,否则,每处罚款200 元。七有:有合格的漏电保护和漏电闭锁装置、有合格过流保护装置、有合格接地保护装置、
16、有螺丝和弹簧垫圈、有密封圈和挡板、有合格防爆证和安全标志、有合格接线装置,否则,凡缺一样者罚款100 元。两齐:电缆悬挂整齐,每落地1 米罚款 10 元;设备硐室、柴油机房、主扇风机房、绞车房、充电房清洁整齐,否则,每处罚款 100 元。七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灭火装置全、标志牌全、信号照明全、记录全,否则,缺一项罚款100元。三坚持: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器;坚持使用瓦斯电、风电闭锁装置,出现漏电一次罚款 500 元,并处重大违章。十不准:不准带电检修;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和过流继电器;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和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器、风电、瓦斯
17、电闭锁;不准给未经检查瓦斯的停风、停电;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电,明火放炮;不准强行给有故障的供电线路送电;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准给保护装置失灵的电器设备送电;不准使用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否则,违一项,罚款500 元。第 47 条机电设备严禁非工作人员操作、触动,违者罚款100 元,造成设备损坏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第 48 条严禁失爆或非标矿灯下井或上充电架,违者按每盏矿灯罚款100 元。第 49 条矿灯不完好一盏罚款100 元,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严格实行矿灯领退制度,违者罚款10O元。第 50 条所有设备因不负责任造成损坏,责任人应承担该设备修理费的50。第
18、51 条矿区地面照明线路排列整齐,符合有关用电规程要求,路灯使用良好,照明电灯凡不亮一盏罚款100 元。第 52 条严禁办公室、职工宿舍(电脑室、财务室、配电室、绞车房除外)使用电炉。违者罚款100 元,并没收使用的电器。第 53 条特殊工作岗位(已包括绞车工、电工、水泵工、充电工、风机房等)不准无操作证、无上岗证的人员抵班,违者罚款 100 元。第 53 条重要地段及设施设备必须安装避雷装置,地面与井下轨道联接处有绝缘装置,防止雷电导入井下或击坏地面主要设施设备,否则,缺一处罚款200 元。第五章 提升运输第 54 条绞车房和暗井绞车室必须保持清洁,悬挂绞车司机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有交接班
19、记录,绞车司机必须佩带上岗证,否则,一项罚款100 元。第 55 条绞车提升应保持声光信号齐全,切记一停、二下、三上、四有人的规定,严禁井底挂钩工越过井口把钩工,向绞车房发送信号,遵循井底信号井口绞车房的发放程序,信号不明严禁开车,否则,罚款200 元。第 56 条严禁绞车带病或超负荷运行,若滚筒变形,轴承、轴瓦移位,电机发热,电流过大,绞车出现异常响声等应立即报告停车检修,违者罚款200 元。第 57 条绞车严禁甩掉安全闸运行或不带电下放,违者罚款 200 元。第 58 条严禁提升中,矿车跳道,直接用绞车硬拖,违者罚款 500 元。第 59 条提升钢丝必须按规定使用,检修或保养,并有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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