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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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代理词2011-9-19 10:06:06 代 理 词(原告段兴荣等 19 人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泰安市规划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接受本案被告泰安市规划局的委托,泰安市规划局工作人员王宜贺、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彬担任本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泰安市工艺美术楼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违反规划建设问题泰山区财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设的泰安市工艺美术楼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财源大街以南,南关大街以西,为市重点工程财源大街改造回迀工程。2008年 4月 8 日,该项目建设方案经市政府项目管委会2008年第 2 次会议批准。建设方案审批
2、以后,2008 年 12 月 5 日至 12 月 19 日,按规定进行了现场公示。现场公示无异议后,被告按程序于2009年 8 月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于2110 年底基本竣工。2010 年 12 月 15 日,被告收到段兴荣(申请书中署名张克芳、黄宾山、王保忠、段兴荣等 19 户居民)用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要求依法查处泰山区财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未按规划的要求开发建设泰安市工艺美术楼的违法行为,责令泰山区财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对违法建设的楼房进行拆除。收到“申请书”后,被告立即组织对泰安市工艺美术楼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该项目不存在原告“申请书
3、”中所称的违反规划建设问题。1、该项目按照规划的位置、面积进行建设。根据实地测量结果,比照规划许可审批方案,该项目四至位置、退让距离、建筑面积等均符合规划要求。该项目主楼退财源街道路中心线实际距离25.1 米,规划要求距离25.1 米,实际距离与规划要求距离相符。该项目楼顶南侧挑檐根据原规划设计建设。因此,不存在“申请书”所称“该楼施工建设未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划和公示的位置、面积进行建设,距财源大街红线向南远了三米,并在楼顶有向南伸出沿子近2 米,使该楼距居民楼近了三米,而不是原设计的距离”的问题。2、该项目没有挤占消防通道。经测量,该项目西侧与新建宿舍楼南北实际间距为4.8 米,规划间距为
4、4.8 米,没有变更建设位置,该间距符合规划要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06)“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规定,不存在“申请书”所称“居民楼西侧有一个唯一的出口,因该楼建设违反规划,向南占压三米,挤占唯一的消防通道,”的情况。3、该项目雨水的排放采取了有组织排水措施。该项目主楼南侧楼顶建设了雨水槽,南侧楼体建有雨水排放管,楼顶雨水通过雨水槽收集经雨水排放管排入城市下水道,以防止和减少主楼滴水对周围居民的影响。4、该项目主楼东侧没有建设“门头房”。被告至今没有发现该项目主楼东侧建设“申请书”所称的“加盖了一排门头房”。二、被告依法履行了调查
5、处理、告知答复的规划管理法定职责2010 年 12 月 15 日,被告收到“申请书”后,12 月 24日,泰安市地理信息中心对泰安市工艺美术综合楼现状坐标值进行测量;12 月 27 日,根据信息中心实测结果与审定方案进行核实,建设情况基本符合审批要求;12 月 31 日,提出“关于洼子街居民反映工艺美术楼项目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2011 年 1 月 7 日即在收到申请书的第23 天,由工作人员将“处理意见”主要内容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代表段兴荣。由此应当认定,被告对段兴荣等居民反映的情况认真对待,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调查处理、告知答复的规划管理法定职责,经调查核实没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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