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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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二O一0年六月目 录一、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 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B44啊s、?ICS XXXXXXXXX XX备案号:XXXX-XXXX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B44/xxx- 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for Furniture Manufac
2、turing Operations(征求意见稿)2010-发布 2010-11-01实施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44/ xx- 2010目 次前 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技术内容3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3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3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34.4 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3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5. 监测45.1 排气筒监测45.2 无组织监控点监测56. 标准实施5附录A(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技术导则6前 言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
3、c Compounds,VOCs)管理,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家具制造行业VOCs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家具制造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行业工艺过程VOCs排放浓度限值及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统一的VOCs监测技术导则。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自2010年11月01日实
4、施。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I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内木质家具制造过程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其他家具制造企业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
5、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化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2 木质家具 wood furniture所有完全或部分使用木材为原材料的家具产品,包括原木、藤条及木质人造板。3.3 木质家具制造过程 wood furniture M
6、anufacturing Operations指木质家具生产过程,包括涂装涂料、涂装胶黏剂、清洗生产设备、清洗木质家具产品。3.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3.5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6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
7、ptable emission rate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3.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3.9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 kPa),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
8、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mg/m3。3.10有机溶剂 organic solvents指用来溶解、分散涂料或胶黏剂,可以调节涂料或胶黏剂的粘度,也可以用来清洗家具制造设备或木制家具产品。当用在涂料或胶黏剂中时,干燥后有机溶剂会完全蒸发,不存在于涂料或胶黏剂薄膜中。3.1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处理设施 manage establishment for VOCs指用于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向空气中排放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3.12涂装过程 painting process指将涂料或胶粘剂应用到木质家具某一表面的操作过程,包括干
9、燥过程。3.13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4. 技术内容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4.1.1 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污染源。4.1.2 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执行第时段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第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时段标准。4.1.3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
10、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按表2规定执行第时段标准,自2012年6月1日起按表2规定执行第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表1规定执行第时段标准。 表1 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时段时段时段时段苯110.360.36甲苯与二甲苯合计40201.20.96总VOCs80403.62.9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
11、度限值。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为mg/m3)苯甲苯二甲苯总VOCs0.100.600.202.0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4.5.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 。排气筒高度必须低于15 m时,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4.5.2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4.4.1的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 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VOC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应按表1所列排放限值的50%执行。5. 监测5.1 排气筒监测5.1.1 生产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
12、样的固定位装置,并满足GB/T 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5.1.2 排气筒中VOCs的监测采样应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5.1.3 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规定的方法执行。表3 VOCs监测方法序号污染物测定方法方法标准名称1苯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四版注2甲苯3二甲苯3总VOCsVOCs监测技术导则附录B注:本标准VOCs测定暂参考以上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5.1.4 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VOCs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
13、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5.1.5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5.1.6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5.2 无组织监控点监测5.2.1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即监控点)数目和采样点位置的设置方法,按HJ/55执行。5.2.2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VOCs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5.2.3 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是指
14、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5.2.4 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6. 标准实施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6.2 本标准颁布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严于本标准,则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附录A(规范性附录)生产工艺管理和操作技术要求A.1 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GB
15、 18581的规定。A.2 有涂装生产工艺的木制家具企业必须有组织排放含VOCs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 m 。A.3 使用溶剂型涂料,采用喷涂和刷涂生产工艺的木制家具企业应安装有效的VOCs治理设施,治理设施的净化效率应大于等于80;对废气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维护记录。A.4 盛放含有VOCs物料的容器必须为密封容器。A.5 企业经营者应每月记录使用含VOCs的原料名称、VOCs含量百分比、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A.6 涂料必须按照涂料生产厂家提供的正确方法使用。5附录B(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技术导则注意:使用本方法的人员应有正规实验室工作的实践经验
16、,熟悉气相色谱和/或固定污染源废气的采样方法。本方法并未指出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使用者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卫生措施,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在有可能爆炸的环境下,要特别注意仪器和操作的安全性。B.1 适用范围本附录规定了企业有组织排放废气中VOCs的监测方法。无组织监控点的VOCs 监测也可参照本附录中的相关方法执行。B.2 方法概述B.2.1 相关的标准和依据采样方法参考:1) 美国 EPA Mehtod 18.2) GB/T 16157-1996 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污染物测定分析方法参考:3) GB50325-2006年(修订)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
17、规范的附录E: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B.2.2 方法的选择B.2.2.1 本标准的VOCs浓度是指所有VOCs浓度的算术和。可以选择一下一种方式实施监测:1) 采用一种监测方法测定所有预期的有机物;2) 采用多种特定监测方法分别测定所有的预期的有机物。B.2.2.2 应选用表A.1所列的监测方法或其它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适用于本标准的方法。B.2.2.3 所有的方法应均符合本附录B.3的基本要求。表A.1 VOCs的监测方法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名称方法来源1苯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四版2甲苯3(对、间、邻)二甲苯
18、4总VOCsVOCs监测技术导则见B.3注:测定方法标准暂参考所列方法,待国家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说明:测定暂无使用方法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使用附录所列方法,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B.2.3 预期有机物的调查本行业有机废气的具体组成与原材料配方有关。监测时首先调查分析有机废气的组成类别、浓度范围、并列出预期的有机物。预期的有机物应占所有VOCs总量的80%以上。家具制造行业排放废气中的常见有机物参见表B.2。本标准中测定方法适用于排气中的有机物成分已知的情况,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机物,应进行必要的预监测。表B.2 家具制造过程常见VOCs工艺环节常见有机化合
19、物调漆、涂装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丁酯、丙酮、丁酮、环己酮、丁醇、甲基异丁基酮、醇酸丁酯B.3 基本要求B.3.1 测定范围方法的测定范围是由多方面决定的,如采样体积、吸附剂浓缩、样品稀释、检测器的灵敏度等。有组织排放监测每种有机物的检测限不宜高于1mg/m3。B.3.2 采样B.3.2.1 采样应符合GB/T 16157的规定,具体污染物的采样还应根据该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执行。B.3.2.2 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B.3.2.3 采样方法应能够采集所有的预期污染物。可以按分析方法的要求对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样。B.3.2.4 采样体积和采样时间可根据实际监
20、测情况确定。B.3.2.5 如采用不同于方法规定的采样方式,如改变吸附剂,应做论证并符合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B.3.2.6 注意事项a) 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b) 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c) 使用固体吸附采样方法,不得超过吸附管的穿透量和穿透体积。B.3.3 分析采用色谱分析方法时,为得到更佳的结果,可以不限于某种方法的具体要求而选择下属的技术偏离,但所有偏离必须符合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的要求。a) 选择不同的溶剂或稀释比例;b) 选择不同的色谱柱;c) 选择不同的色谱分析条件;B.3.4 质量保证和控制B.3.4.1 应按方法
21、规定的要求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B.3.4.2 实际操作偏离方法规定要求的,必须符合方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方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参考GB/T 16157和本附录B.4.6的要求执行。B.4 VOCs的监测方法B.4.1原理用Tenax-TA吸附管采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吸附剂)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通过热解吸装置加热吸附管得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解吸气体,将其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本方法的测定下限与采样方式和检测器的灵敏度有关。吸附采样方式可以浓缩样品从而降低检出限。不同的检测器的灵敏度有所不同。方法的测定下限是
22、由检测器的满量程和色谱柱的过载量决定的。用惰性气体稀释样品和减少进样体积可以扩展测定上线。另外,高沸点化合物的冷凝问题也会影响到测定上限。本方法不能检测高分子量的聚合物、在分析之前会聚合的物质以及在排气筒和仪器条件下蒸汽压过低的物质。如果检测不到任何物质,可改用其他方法,如GC/MS鉴定。B.4.2 试剂和材料B.4.2.1标准气体或液体有机化合物:作为标准的有机物纯物质,应为色谱纯,如果为分析纯,需经纯化处理,以保证色谱分析无杂峰。B.4.2.2 萃取溶剂:色谱纯。B.4.2.3 钢瓶气体:载气、氧气、氢气。B.4.2.4 零气:小于检出限。B.4.3 仪器B.4.3.1 热解吸装置:能对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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