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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溧阳市海盛矿业有限公司 法 律 法 规 符 合 评 价 报 告 编制日期:2011 年 7 月 溧阳市海盛矿业有限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报告 1、目的: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消除违规现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符合性评审.查找违法行为,确保企业和从业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2、依据: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3、评价办法祥见评审表.评审表 评审时间:2011 年 7 月 18 日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简介和重点关注条款 执行情况 评审结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5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
2、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7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9 条第 1 款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0 条第 1 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0 条第 2 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1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2 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
4、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3 条第 1 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4 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8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9 条第 2 款 生产
5、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33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34 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
6、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36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37 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38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
7、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按规定执行 符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 1 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4 条、第 52 条第 56 条、第 59 条第 61 条、第 72 条 按规定执行 符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
8、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执行 符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 10 条第 1 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建筑单位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
9、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0 条第 3 款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4 条第 1 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各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
10、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6 条第 2 款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7 条第 3 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
11、交通工具。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8 条第 1 款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8 条第 2 款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符合 第 19 条第 1 款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按规定执行 符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 13 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12、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4 条第 2 款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9 条 用人单位应
13、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22条第1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2 条第 2 款 对产生
14、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3 条第 1 款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4 条第 2 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32 条第 1 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1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32 条第 2 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33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按规定执行 符合 7 中华人民共和
16、国环境保护法 第 13 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7 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31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
17、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按规定执行 符合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 31 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32 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44 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
18、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按规定执行 符合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 18 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0 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5 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应当采用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开
19、采方法和工艺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按规定执行 符合 1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 2 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7 条第 1 款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按规定执行 符合 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 5 条第 1 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7 条第 1 款
20、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7 条第 2 款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0 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6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
21、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7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
22、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8 条第 1 款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8 条第 2 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31 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32 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
23、至少每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39 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按规定执行 符合 12 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 3 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5 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按规定执行 符合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全文 按规定执
24、行 符合 14 工伤保险条例 第 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0 条第 1 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3 条、第 4 条、第 7 条、第 14 条第 18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9 条第 34 条、第 37 条第 43 条、第 50条第 54 条 按规定执行 符合 1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3 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
25、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31 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33 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
26、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按规定执行 符合 1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 3 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项)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4 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6 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7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9
27、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2 条第 14 条、第 16 条、第 33 条 按规定执行 符合 17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节 使用和管理 按规定执行 符合 18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第 2 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按规定执行 符合 可证实施办法 第 6 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28、:(十二项)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8 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三项)按规定执行 符合 19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与验收办法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20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3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4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按规定执行 符合
29、 21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 本规则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的设计、生产运行、关闭等的安全要求及安全防护、评价与管理、监督与检查要求,以防止排土场事故。按规定执行 符合 2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 5 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0 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项)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1 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
30、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发证部门组织进行培训。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0 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六项)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1 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六项)按规定执行 符合 2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 3 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4 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6 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31、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7 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8 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9 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0 条、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4 条、第 17 条第 21条 按规定执行 符合 2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3 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32、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9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24 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按规定执行 符合 2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 2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
33、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5 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七项)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6 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8 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34、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9 条 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执行 符合 26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3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35、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4 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按规定执行 符合 27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 6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0 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项)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1 条 事
36、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按规定执行 符合 28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 5 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八项)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7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8 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37、.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9 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0 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1 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2 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 17 条、第 20 条、第 23 条、第 24 条、
38、第 26 条第 33条 按规定执行 符合 29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 4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按规定执行 符合 3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31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 保障措施 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九条第十四条 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执行 符合 32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修正)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
39、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按规定执行 符合 33 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相关标准 按规定执行 符合 34 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义务;对破坏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地质灾害的行为
40、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妨碍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禁止侵占、损毁用于防治地质灾害的各类设施、设备和物资.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十三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不得进行采矿、削坡、炸石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确有必要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地质灾害而危害公共设施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必须采取防护、补救措施。遭受危害者,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按规定执行 符合 35 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 4次修正)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
41、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执行 符合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八、九条 按规定执行 符合 36 噪声作业分级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37 高处作业分级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38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3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40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41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4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43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4
42、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45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4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47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 3 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48 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49 个人防护用品选用规范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50 足部防护 矿工安全靴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51 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52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
43、与代码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53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54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55 爆破安全规程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56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5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 部分条款 按规定执行 符合 58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59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60 矿山安全标志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6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6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6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6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65 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66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67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全文 按规定执行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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