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要求(通用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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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要求(通用版)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2、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房间面积不超过 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4、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5、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 15层。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 人/m2计算。6、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7、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8、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9、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10、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 1.00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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