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资产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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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机关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固定资产按照“所有权归属单位,使用权明确对象”的原则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购置,资产管理处统一登记、统一管理.财务审计处负责账务登记 二、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5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或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未达到0 元,但耐用价值在一年以上或属政府采购的物资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三、各处室因工作需要添置或更换0元以上、1000 元以下办公设备或资产的,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并报财务审计处、资产管理处
2、备案。添置或更换00元以上的资产,由办公室负责审核,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报财务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备案 四、局机关办公设备、设施采购(除房产外)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严格按照添置资产的工作程序,遵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和流程执行;行政中心需添置的设备设施,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严格按照添置资产的工作程序,遵照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和流程执行。五、办公设备、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工作人员应保管好各自使用的办公设备和固定资产,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因人为原因造成办公设备、固定资产损坏、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六、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处室的电脑、照相机
3、、摄像机等贵重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落实责任制 七、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单位的,离开前必须办结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局机关内部调动的,其保管、使用的办公设备、固定资产随之转移至新处室,并报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资产管理处作动态登记.八、机关办公设备与固定资产的报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废审批手续,大型设备或固定资产报废前应邀请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出具报废鉴定意见。九、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的添置、更新、报废、划转、损失,由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一式三份,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财务审计处各留存一份。十、由资产管理处牵头,办公室、财务审计处参与,每年联合对局机关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年检,确保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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