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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生产和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从严、服务生产”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采购、装卸、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第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指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实行以公司为指导、
2、各使用单位归口管理的模式。公司各级行政负责人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公司设备物资部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的职能部门,负全面管理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公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技术、质量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负直接管理责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和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和作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装卸 第六条 凡购买、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后,到国家许可的专门生产厂家或定点经营单位进行采购。第七条 购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
3、,应随货同行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对环境及健康安全产生影响的产品需要提供其相应指标的检测结果,其结果应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第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和组织措施。第九条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物品的性能、危害特性、包装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第十条 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包装检查,正确装卸;运输车辆、保证设备要安全可靠,行驶中要谨慎驾驶,按指定线路行驶,确保运输安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一)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或倾倒。(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与其它货物
4、以及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其它危险的化学物品不得混合配装;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与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合配装。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品应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三)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物品时,应备有相应防护用具和工作服。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四)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五)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时,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地点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现场。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车辆,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六)载
5、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七)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如果必须在夜间装卸时,要有充分的安全照明设备。(八)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第四章 验收与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验收应由物资管理人员、项目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等部门的人员,按照产品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不合格的产品应由采购人员退回原供货单位。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验收入库时,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入库。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实行出入库审批登记制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出入库必
6、须建立验收、发货台账并每天进行盘点。第五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应本着既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必须单独设置,其设置应远离生产、生活区域和重要设施,设置完好可靠的通讯和报警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库房内必须张贴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禁止携带火源和静电源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3
7、、仓库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仓库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仓库,应采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规定,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备,并根据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防火、灭火等安全设施。5、储存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采用封闭、防爆或其它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该安装在仓库外面。无电源的仓库应有蓄电池灯照明。(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
8、通道及通风口。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在同一仓库中存放。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5、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怕冻、怕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低洼容易积水、低温或高温处存放;对可以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应根据不同种类、特性采取相应的通风、防
9、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隔离等措施。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应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内。3、仓库区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用火时,应经本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4、不准在仓库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或进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5、容器包装要密闭,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6、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
10、危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7、盛装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在地上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及时清除处理。8、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不同的属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定期对库房的安全消防设施进行监测检查,及时更换失效或过期的消防设施、器材。9、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发生被盗、泄漏事故应及时报告。10、进入产品仓库前应关闭移动电话。火工产品、燃油仓库账物管理必须实行分离管理制度。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必须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不许擅离职守。第六章 发放与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及其下属项目
11、部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发放、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第十六条 火工产品的领用人员必须是持有国家颁发的爆破证、身份证复印件(在仓库领料时备案)和经项目技术、质检、施工、安全部门确认审批的使用量清单,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并做好登记手续。不允许超审批数量发放和当天审批量分几天领用的现象。第十七条 雷管发放和退库都必须在记录中仔细的填写雷管编号,退库的雷管编号应与领用时的编号一致。第十八条 易燃气体在搬运、使用时要远离热源,轻装轻卸,避免钢瓶受到震动、冲击和碰撞。钢瓶安全装置完好,标识清楚,严禁使用超检测期和未经检测的钢瓶。第十九条 氧气、乙炔在使用时应严格遵守一车一瓶
12、的原则,瓶距间隔应大于 5 米。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场使用时,瓶底应垫上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防止由于产生静电造成燃烧或爆炸。第二十条 在装卸、发放油品时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避免油料洒落,造成环境污染。第二十一条 化学物品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注意对盛装有害化学物品器皿和包装品的回收处理,不允许随意丢弃。第二十二条 对放射源设备、仪器的使用现场应设置醒目警示标识,确定安全区域和警戒线。使用时应当采取有效屏蔽等防护保障措施。第七章 退库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退库制度。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当天未使用完,剩余的火工产品应立即
13、退库,不允许滞留在施工现场或流失。第二十五条 火工产品退库和再次领用,应对其过程进行严格控制。退库必须办理退库手续,再次领用也必须办理再次领用手续。第二十六条 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废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行处置。第二十七条 带射线源设备、仪器在完成作业任务,入库保管前必须进行严格认真的入库前安全检查。以确保射线源设备、仪器完好。第二十八条 带射线源设备、仪器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八章 奖 罚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各单位及其各级物资管理部门要结合各自管理职责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和定期检查、抽查、自查制度。公司设备物资部每年组织一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设备物资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优工作的重要指标,依据具体检查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奖罚。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和损失程度按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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