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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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处理 托付关系是代理关系的基础。托付关系解决的是托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以下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托付代理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大家参考。 (一)托付合同的概念 (1)托付合同是指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事务的合同。 (2)托付人可以特殊托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托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3)托付人可以托付一人或者数人处理托付事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托付事务的,对托付人担当连带责任。 (二)托付合同的特征 (1)标的是劳务,属于服务性。 (2)诺成性合同。 (3)有偿和无偿合同均有。 (4)
2、非要式合同。 (5)是以处理托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托付人的事务,是指与托付人有利害关系,托付人若不托付处理就不得亲自为之的事务。托付事务可以是与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也可以是与非经济利益相关联的事务。可以是法律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事务。必需由托付人亲自处理的事务不能托付。不能托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 二、托付与代理的关系 两者简单混淆。代理关系的发生基于代理权,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托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有关部门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与托付没有关系。只有在托付代理的状况下,才能有两者竟合的问题。但两者不能等同: (1)托付关系是代理关系
3、的基础。托付关系解决的是托付人和受托人的内部关系;代理关系解决的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对外关系,是代理权的行使。 (2)代理必需是法律行为,托付不肯定都是法律行为。 (3)代理权的形成属于单方授权,托付合同属于双方合议。 (一)要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合同法除接着保留了民法通则关于显名代理的规定外,借鉴英美法系,首次承认了隐名代理的合法性。从而使代理有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区分。今后遇到有关托付合同纠纷时,就要首先搞清属于何种代理。 (二)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概念 (1)显名代理:指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的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
4、人干脆担当的代理形式。显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必需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 (2)隐名代理:是指合同法第402、第403条所称的代理。核心是代理人(合同法中运用的是受托人的概念)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合同法中运用的是托付人的概念)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隐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干脆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担当与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担当有不同的规定。 (三)划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意义 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制度在英美法系早就有规定。我们国家的民法制度原来规定的代理种类有托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集中体现在民法
5、通则第四章其次节,但从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形看托付代理居于核心地位。当时从立法的角度没有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划分,司法实践只承认显名代理的存在,不承认隐名代理的存在。这种规定无法妥当解决在国内经济领域里常常出现的外贸代理纠纷问题。由于外贸代理中的代理人即外贸企业对内属于托付合同,收取的代理费特别低,对外是以外贸企业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合同,依据原有的民事法律,由于没有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民事责任如何担当的规定,而一旦在代理过程中出现外方或者托付方未能正常履约的状况,外贸代理企业则往往要独立担当全部责任。收取的代理费过低与其要担当的责任过大,明显违反民事活动的公允原则。这次合同法的立法思想
6、提出要体现统一性,突出好用性,强调与国际接轨,符合国情。鉴于此种状况,在这次制定的统一合同法典中,汲取了英美法系关于代理制度中划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的优点,在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中增加了隐名代理的内容,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外贸代理纠纷责任不公允的问题,使我国的代理制度更加趋于完善。当然,我国的隐名代理虽然是从外贸代理中出现的问题引发的,但合同法所适用的范围却并仅不限于外贸代理,而是适用全部这类代理纠纷。另外,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提法,也不是立法的规定,而是学理说明。 (四)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担当 显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担当大家比较熟识,在此不作分析。隐名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担当是一个
7、新问题,在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作了规定,这两个条款也是整个合同法第430个条款中最难理解的条款,对此作一下重点分析。 依据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事先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可以把隐名代理划分为两种,即: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和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 1、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担当 事先知道的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托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托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形。这时假如没有准确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该合同干脆约束托付人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托付人和第三人享有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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