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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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一、词语涵义 1 1词语涵义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 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条
2、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 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 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 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 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 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
3、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 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 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
4、的设备、器 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 18.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 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 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5、,但 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 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 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二、合同文件 2 2语言文字和法律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 3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
6、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 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 同条款内。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
7、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 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 提供承包人使用。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 27.1 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 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
8、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 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 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 33 条、第 35 条和第 36 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 工目标创造的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 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 30 条规定所采取的环
9、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 52 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 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 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
10、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 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 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 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 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
11、工全过程的文 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29 条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 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 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 30 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 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 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
12、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 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 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 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 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 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13、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 料。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四、履约担保 6 6履约担保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 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 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1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五、监理人和总
14、监理工程师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 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 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3)除合同中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 义务、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
15、及时通 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 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 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7.3 款规定 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 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 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
16、 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 44.1 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 时书面指示后 48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 48 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 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 7.3 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 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 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 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六、联
17、络六、联络 8 8 联络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 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 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 8.1 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 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 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七、图纸 9 9图纸图纸 9.1 招标图约和投标图纸 (1)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
18、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 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 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 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 的结构、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 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 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 42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 应按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
19、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 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 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 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是造成的工期 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接上述图 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 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 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
20、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 时应按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 1.2 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 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 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八、转让和分包八、转让和分包 1010转让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 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叙述情况除外:(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
21、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 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11分包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 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 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 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 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 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
22、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 12.1 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 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 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 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 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
23、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 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就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计 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 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 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 此承担责任。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12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 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
24、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 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 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 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 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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