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87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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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考评暂行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1 年/1月06 日 阅读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增强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00744 号)和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鲁科财字203144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验室绩效考评(以下简称“考评”)是对实验室在一定时期内的建设和运行状况,以及省财政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取得成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第三条 考评工作以提高效益为导向,遵循“公平性、透明性、效能性、激励性的原则。
2、第四条 考评范围为已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每年度分批考评若干学科(领域)实验室,原则上每三年考评一轮次。第五条 考评的主要依据为实验室建设规划、验收或运行绩效报告 第二章 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第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制定考评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考评内容,制订考评方案,公布考评结果。第八条 考评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实验室主管部门委托依托单位组织的自评基础上,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考评机构开展。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保证考评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第九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实验
3、室的自评工作,审核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等考评材料,并汇总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审核自评和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撰写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报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主要包括实验室绩效信息报告、省财政科技经费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证明材料等。第十二条 每年 3 月底前,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当年参加考评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参评实验室应认真接受考评,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考评工作。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考评通知下达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验室
4、自评工作并提交经审核的省重点实验室绩效报告.第三章 考评内容和方法 第十四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两部分.业务考评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以定性考评为主;财务考评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第十五条 考评方式分为现场考评和综合考评,以现场考评为主。考评专家组由学术专家和包括财务人员在内的管理专家组成。第十六条 考评专家应严格按照考评工作要求,遵守考评纪律,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考评职责和权利.有关专家、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考评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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