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口事项变更申请表样本(暂定本)442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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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项目变更(注销)申请表 申请单位 办学许可证号 申请时间 申请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变更项目 请用“”选择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理事会()举办者()地址()章程()注册资金()名称()注销()其他()变 更 前 变 更 后 变更理由(可附相关材料)申请单位签章:(盖章)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盖章)签字:年 月 日 区行政审批局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变更评估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学校名称 姓名 性别 贴一寸半 彩色照片 政治面貌 民族 年龄 文化程度 主要职业 资格名称 职业资格 证书编号 联系
2、电话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户口所在地 主要工作 经历 任行政职务 校长 主任 不任职 举办单位意见 兹证明 同志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经正式任命(选举、聘任)该同志在拟申办的 .担任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盖章)负责人签章:年 月 日 人事关系单位任职情况 现任职务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任职单位 (盖章)本人签章 签章:年 月 日 备注 后附本人有效证明材料 民办学校行政负责人登记表 学校名称 姓名 性别 贴一寸半 彩色照片 政治面貌 民族 年龄 文化程度 主要职业 资格名称 职业资格 证书编号 教师资格 发证单位 证书号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3、码 现住址 户口所在地 从事教育 工作主要 经历 任职 人事关系单位任职情况 现任职务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任职单位 (盖章)本人签章 签章:年 月 日 备注 后附本人有效证明材料 天津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 示范文本 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下划线上的文字为可选择项。五、民办非企业单位(
4、法人)据此范本制定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5、(区、县),具体门牌号。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第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第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
6、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出资人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可选,若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须注明此内容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其成员为
7、 人。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董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成员为 325 人,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成员为 5-25 人;理事/董事任期 3 年或 4 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副校长/副
8、所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董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七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一)理事长/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董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八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设理事长/董事长 1 名,副理事长/副董事长 12 名。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由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以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董事长工作,理事长/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董事长指
9、定的副理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董事。理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董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10、董事会/董事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董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董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记录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董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董事会/董事局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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