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合同书26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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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合同书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 省 县 (矿)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依法将拍卖标的“省 县 (矿)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乙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范围:面积 平方公里,海拔标高 米,范围由以下 个直角坐标拐点圈闭:拐点 XY 拐点 XY 470230 330430 530630 730830 930 勘查
2、开采矿种:煤。甲方向乙方提供 省 煤田 井田煤炭资源/储量估算报告。第二条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有效期 2 年,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 30 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第三条本合同出让的标的仅为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不得延续、转让;出让的采矿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依法转让和抵押,转让、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第四条 省 县 井田(煤矿)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此价款不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登记费、采矿权登记费及其他有关法定税费。拍卖成交后,乙方
3、同意在签订 省 县 井田(煤矿)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15 日内(含节假日,下同)缴纳成交价款的 40%(含履约保证金在内);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再缴纳成交价款的 30%,余款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全部付清。甲方指定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收款单位:省 市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第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并持缴清全部拍卖出让价款凭证到甲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甲方在受理乙方探矿权登记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探矿权有效期内,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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