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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规定试行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设立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新兴产业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初创企业、快速发展的中小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基金运作方式符合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原则。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促进中小企业
2、科学发展。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二)基金收益;(三)捐赠;(四)其他资金。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安全、效率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创新,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一)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科学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二)有利于促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三)有利于调整中小企业产业结构。第四条 基金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不独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不投资流动性证券、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参股不控股。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
3、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组成。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和审批基金运行操作规程;(二)确定基金发展战略规划,包括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三)批准基金有偿使用项目和额度;(四)批复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五)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第八条 基金管理中心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核算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管理,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第九条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
4、中心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基金管理中心职责,并作为出资人代表,以基金的投资额为限对投资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范围。第十条 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行操作管理规定;(二)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支持重点领域内,评估、筛选、推荐基金的支持项目;(三)受托管理基金,以基金的有偿使用额为限,对使用单位行使监督职责;(四)编制并组织实施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五)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业务事项;(六)根据协议和有关要求,组织基金退
5、出有偿使用领域,并及时将回收资金纳入基金管理或上缴省财政;(七)对基金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八)开展其他符合基金宗旨的活动。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采取有偿使用方式。(一)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我省新兴产业初创期小企业、快速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二)基金运营收益滚入基金使用。第十二条 资金的拨付。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基金管理中心的托管专户,由基金管理中心按批准的项目和额度拨付至使用单位。基金管理中心的托管专户应按照财政资金国库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开设。基金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中心单独建账,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
6、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对基金使用情况和会计记录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有偿使用采取以下方式:(一)股权投资;(二)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三)经批准的其他方式。第十四条 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对同一单位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上年末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通过阶段参股方式,支持我省重点产业集聚区内的各类初创期小企业以及具有良好行业成长前景、处于快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二)通过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合作创业投资基金选取的初创期新技术企
7、业。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期企业的条件及跟进投资的运作方式参照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文件执行。第十六条 阶段参股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一)项目申请文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三)企业近2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股权登记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证明材料;(五)同意基金投资参股的股东决议;(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跟进投资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一)合作创业投资基金对拟投资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及投资协议;(二)被投资企业同意基金投资参
8、股的股东决议;(三)参照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为基金参股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二)对主要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进行参股。第十九条 申请提供反担保业务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贷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二)与合作银行签订的贷款意向书;(三)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四)业务申请人提供的其他反担保措施。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与相关企业及担保机构签订反担保协议。第二十条 申请基金参股担保机构业务的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融资担保的相关规定,符合省财政厅规定的有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资格条件,合
9、作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切实履行相关协议,为符合条件的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有偿使用基金的材料和项目进行遴选,择优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推荐,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经批准的有偿使用基金的项目组织实施、监督和考核,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有偿使用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基金使用进行风险控制。(一)基金管理委员会应设立合
10、规审查风险控制委员会等风险控制机构,由省财政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从整体上控制基金运作中的风险;(二)基金管理中心应制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基金支持方式使用,不得从事禁 止性规定的基金支出和投资项目。坚持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中心的自有资产应相互独立,分账管理,基金管理中心会计和基金会计严格分开;(三)实行联审联签制度。每笔基金支持业务都必须有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书面记录并加盖有关印章;加强基金运作的管理控制,实行业务流程控制制度;(四)内部监察稽核控制。监察稽核的目的是检查、评价基金管理中心内
11、部风险控制制度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督基金管理中心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基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基金运作的安全,维护基金投资应享有的正当权益。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跟踪问效,并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基金管理中心考评,重点考评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运行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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