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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大学商铺租赁管理办法 XX大办字202156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沿街商铺及校内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商铺)的统一管理,规范租赁行 为,保障学校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负责制定商铺租赁的相关制度,研究处理商铺租赁管理中发生的重大 问题。后勤管理处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具体负责商铺的管理运行。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商铺的统一管理和出租出借业务,代表学校招募承租方、签订 合同、行使监管责任、收取租金等。第二章租赁办法 第三条租赁条件(一)租赁学校商铺必须具有合法合规的法人资格和经营项目,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校有
2、需求而且管理经营服务好、诚实守信的续租户 O第四条 商铺租赁、租金及保证金(一)学校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商铺租金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格 确定商铺的租金标准。(二)学校商铺对外出租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 便 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 格。后勤管理处对定向协议进行研究、审核并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由后勤管理处公示 租赁程 序、承租单位、租赁价格和租赁期限。特殊情况需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确定 O(三)承租户租赁学校商铺,必须先缴纳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双 方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3、,房屋租赁保证金由学校抵扣应由承租户 承担的费用、租金、滞纳金及赔偿等,剩余部分返还乙方。房屋租赁保证金不计付利息。(四)商铺租金收入上缴学校,由学校提取租金收入的 10%用于租赁房屋的 H常维护、修缮及其他费用。收入和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第五条合同签订(一)学校与承租户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行政事 业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如有特殊约定事项,可以根据需要补充相应条款。合同 租 赁期限一年,一般不超过 3年,确需超过 3年的,每 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 确定租 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 10年。如遇特殊情况,按学校研究的意见执行。学校 商铺租赁 合同加盖学校经济合同章
4、,学校服务楼的商铺租赁合同由 XXXXX 大学劳动服务 公司按本 办法的规定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学校三份,承租户一份。(-)承租户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承租户应当在商铺租赁合同签 订 后三十日内将合同约定的租金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汇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三)商铺租赁合同到期需要续租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符合续租条 件 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续租。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 租赁期间,承租户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的有 关 规定,自行负责经营项目和经营手续的合法性、合规性,做到合法经营。认真做好商 铺的 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管理、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等
5、工作。凡因承租户原因受到 地方政 府部门查处,责任全部由承租户自负。承租户承担全部的因责任事故及意外事故 造成的人身财物损伤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学校接受驻地消防、质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学校商铺进行安全检查 及 培训 I,对相关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商铺要求限期整改,如整 改不到位,学校将按照合同规定强制收回。承租户应本着“信誉至上、服务优先”的理念 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不得与学校师生发生纠纷。如租赁期内发生纠纷情节严重的,经学校 研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第八条 租赁期间,承租户不得擅自改变商铺房屋用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 行政机关许可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不得以任何方
6、式转让、转租或变相转租。承租户必须 在合同的约定地点规范经营,不得店外和占道经营,严禁私搭乱建,否则学校将收回商铺,终止其租赁合同。第九条 租赁期间,承租户不得改变商铺房屋整体结构,如需装修装饰须报后勤管 理处批准。学校将该商铺房屋公共使用部分的水电管线等附属设施同时交给承租户使用。学校对屋顶及公共管线等原设施的自然损坏负责维修,承租户应对学校正常的房屋检 查和维修给予协助,其它损坏维修费用由承租户负担。第十条 租赁期间,承租户按规定标准和价格自行购买所需的水、电、暧、燃气等服务。第四章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或承租户提前解除合同的,承租户投资的设施设备自行处理,室 内外装修装饰不得拆除,
7、无偿归学校所有,并保证原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合同终止时,承租户投资的室内外装修装饰、设施、设备等,学校一律不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使商铺和附属设施造成损坏不能继续使 用时,租赁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规划拆迁、征收、学校改建或因学校决定改变房屋 用 途等情况时,租赁合同终止。学校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户,租金按实际经营时 间收 取,并退还租赁保证金;承租户应根据学校要求按时搬出,学校不承担承租户的任 何经济损失,政府征收所得拆迁补偿款项等补偿权益全部归学校所有。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如承租户需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 意 且对房屋验收合格后,租金按实际经营时间收取,并退还租赁保证金。第十五条 租赁期限届满,并且未与学校续签租赁合同的,承租户应在租赁期限届 满 后七日内搬离并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后将房屋按时交接给学校,逾期占用租赁房屋的,学 校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收回,并加倍收取占用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用。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商铺租赁业务符合省财政厅审批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由后勤管理处协同资 产管理处进行报批。商铺租赁业务要在山东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月报中进行完整披露。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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