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或合作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办法196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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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进或合作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制订日期:2013 年 4 月 15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外部资源促进我院信息化建设,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流程,保证我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完整性,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采用专用计算机软/硬件,实现业务处理、医疗设备的联机处理、办公自动化等一切应用系统。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我院所有部门。第四条 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由医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归口管理。未经我院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章 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系统的原
2、则 第五条 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符合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发展方向,功能上是对我院信息系统的补充和完善。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的系统应侧重支持医教研或相关业务管理方面。第六条 影响我院整体管理流程的系统、已列入我院自行研发的系统或我院已有的系统,不再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第七条 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的系统,必须与我院现有的系统相兼容,能满足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第八条 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系统的相关技术资料必须齐全、详实、可靠。第九条 合作开发系统在合作前必须明确项目的成果归属和效益分配。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需要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计算机信息系
3、统的部门,应向医院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和初步论证意见。第十一条 初步论证意见内容包括: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必要性、系统所包含的内容、与我院信息系统的连接要求、所需要的条件、经费额度及经费来源等。第十二条 申请报告经所在部门批准后,报信息中心。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负责审核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应用系统的技术可行性、与医院 HIS 系统的集成方案,确认信息共享方案,批准后报医院信息化领导小组讨论。第十四条 医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综合论证。论证意见报院办公会审批。第四章 实施与维护 第十五条 引进或合作开发(含赠送)计算机信息系统经院办公会批准后,进入我院设备采购正规流程。由财务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议(合同)书的商讨与签订。重大项目一般要经过招投标、商务谈判、签订合同与项目实施、验收、付款等不同阶段。第十六条 引进部门要提交需求说明书作为招投标和商务谈判的技术文档部分。需求说明书和厂商应答的功能设计要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第十七条 引进(含赠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由厂商负责,信息中心等部门配合工作。系统的验收由引进部门和信息中心及相关部门负责。第十八条 合作开发(含赠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作开展,按合作协议(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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