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存货管理办法(试行)109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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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存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 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高等学校 固定资产折旧和存货管理 2 个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学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存货是指学校用财政拨款资金购置、用事业 性收入增加、用科研经费购置、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用商业 贷款购置和社会的各种捐赠所形成的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 的资产,如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第三条学校存货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科学 分类、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校 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归口监督
2、管理全校存货,各存货管理 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存货的调度使用。第四条学校存货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利用有限资源,通过 科学配置、使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 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条学校存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手段,对存货从购置、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进 行实时、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存货的存量、结构、效能 和状态,科学配置各类存货,提高存货使用效率和效益。第六条存货的界定 纳入存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标准为:一般低值 易耗品单位价值在 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包括低于固定 资产标准的通用设备);低值仪器仪表及低值机电设备单位 价值在500元以
3、上,1500元以下(包括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 专用设备)。达不到以上价值标准的低值易耗品不纳入存货 管理,但要建立相关辅助账对实物进行登记管理。第七条存货的计价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相关行 会计制度执行。第八条发出存货时,按以下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 本,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一、材料在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二、低值易耗品在使用时采用一次摊销确定。存货发出时按实际发出或领用的计入事业支出。第九条购置的存货必须报经验收,填写验收单。第十条存货不能由同一人采购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应 及时向领导和管理部门报告,查明原因,研究处理。第十一条存货验收单必须按所列项目认真填写。验收人、领用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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