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分析240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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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建立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一、农村集体建立用地的使用围:(一)概念 所谓农村集体建立用地,是指城镇以外,广阔农村和集镇围建立占用土地的总称。广义的讲,农村集体建立用地包括农业建立用地和农村非农业用地两大局部。目前,通常所说的农村集体建立用地是指农村非农建立用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立用地的使用围主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二)使用围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包括:(1)乡镇办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2)村办企业使用属于本村所有的土地(3)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村民组所有的土地(4)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
2、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立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会办公室,不管是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道路,水利设施及学校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无法安排,乡镇村无集体土地,也必须使用村民组的土地的实际情况。如果乡镇企业建立用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安排,也可以申请使用-国有建立用地,申请使用国有建立用地的按照国有建立用地供给的政
3、策规定办理。3、申报条件:1用地单位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2拟用土地必须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3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必须是兴办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5符合省市、区规定的用地标准 4、受理依据: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 对申请事项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即当面告知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围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规定要求的,立即受理;如所交材料不全且可当场纠正,纠正后受理;如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在 5 个工作
4、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补齐资料后再受理。5 申报材料:(1)用地单位人申请书(2)企业法人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复印件(3)发改委立项批复(4)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议书-(5)村委会签定的用地协议书(6)村民同意签字(7)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8)土地勘测定界图(9)平面布局图 6、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审批上报、告知 1用地单位的工程用地申请 2建立工程使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批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件或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发改部门批准的立项(核准)文件(5)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相关图件 6国土部门建立工程用地预审意见 7拟占用土
5、地 1:10000 土地利用现状图 8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拟占用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10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7、办理时限: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审核、审批 8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程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立单位持有关建立工程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立用地申请。(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立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展审查后,按省、自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领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3)建立用地依法批准后,有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
6、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履行规定的开垦耕地的义务。(4)工程竣工后,有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立用地及开垦耕地等情况进展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申请使用国有建立用地的,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9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立用地审批程序:(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立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立用地申请。(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立用地进展审查后,按照省、自治区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领先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3)建立用地经依法批准
7、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开垦耕地义务和缴纳有关费用等4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立用地和开垦耕地等情况进展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立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10、乡镇企业用地的管理 包括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农民集资联办的企业、农民个体企业以及农民集体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的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农民集体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后,按各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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