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一人公司2168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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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章程一人公司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镇宁浩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马维星一人出资,设立镇宁浩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镇宁浩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 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县环翠街道红星大道翡翠国际 9 幢 1 单元 27 层 2 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环境检测、环境治理、环境
2、评估;环保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环保设备、环保产品、清洁用品的生产及销售。(以登记机关审核的为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0 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货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单位:万元 股东的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 出资数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马维星 20 100%2027年8月1日 货币 合计 20 100%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以下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3、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4、连选连任。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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