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227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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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 (年月日国家商检局发布)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报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报验单位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二、进口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三、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四、对外贸易关系人;五、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六、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第二条 报验范围 一、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二、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三、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四、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
2、船舱、集装箱等;五、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六、我国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协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七、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八、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九、委托检验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商检机构一般不予受理报验:一、应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已装运出口的;二、按分工规定,不属商检工作范围的。第三条 报验时必须提供的单证 一、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和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申请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3、;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二、出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凭样成交的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申请预验的商品,应提供必要的检验依据。经本地区预验的商品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口时,应加附由该局签发的预验结果单;经其他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必须加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凡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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