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197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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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珠海市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二二年十二月 说 明 1.本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内容。2.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可对本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填写、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内容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3.本示范文本中有符号的为选择项,选用内容的,以划方式表示;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当在中及其它留有空格的部位打,以示删除。4.本示范文本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内容作为本示范文本的组成部分,与本示范文本具有相同约
2、束力。5.物业服务合同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合同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编号:第一章 总 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所在地:负责人:联系方式: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为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第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
3、域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商住 办公 商业 独立式住宅(别墅)厂房 其他物业。坐落位置:市 区 路(街道)号 四 至: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绿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高层 平方米,多层 平方米);商 业 平方米;写 字 楼 平方米;停 车 场 平方米;工业厂房 平方米;。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示意图详见附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构成详见附件二。第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 。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本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
4、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无偿使用并负责维护管理,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及服务标准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选聘】的方式选聘乙方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第四条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当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以下服务内容:(一)负责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受甲方委托保管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工程建设等档案资料;依法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制度;(二)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三)负责本物业管理区
5、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电梯、中央空调、天线、照明、消防设施设备、智能系统、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服务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属于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管理、维护的设施设备,以及纳入市政管理的道路除外;(四)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绿地、花木、景观、体育文化设施等的维护与管理;(五)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物业共有部分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六)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七)协助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
6、护、安全监督、巡视、门岗执勤等安全防范工作,但不包含对业主专有部分、专有财产的保管责任;(八)协助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等;(九)。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三)提供物业服务。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下述第()种方式:(一)包干制: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成本由乙方列支,盈亏由乙方自行承担。(二)酬金制: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资金,在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先提取酬金后,物业服务费余额,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
7、度继续使用,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1.每 (月/季/半年)按应收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2.每 (月/季/半年)按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3.。第七条 乙方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具体标准约定如下: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别墅):元/月.平方米;办公楼:元/月.平方米;厂 房: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其他物业:元/月.平方米。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不含公摊水电费、防雷检测费以及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乙方应
8、当制定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向全体业主公示。乙方应当于(每季度)首月 日之前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明细情况。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的,乙方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属于乙方经营性收入,归乙方所有,由乙方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需求自行支配。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第十条 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含绩效奖金和年终奖)、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残疾人保障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有
9、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本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本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本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管理费用分摊;(十)社区文化活动费用;(十一)法定税费;(十二)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水泵、中央空调、公共照明等)的运行期间发生的水电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由业主根据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按比例分摊。第十二条 业主从办理收楼手续后的次月 1 日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月、季度、
10、半年交纳,业主应当在每月、每季度、每半年的第 日前履行交纳义务。乙方不得向业主预收物业服务费。第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费用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关于物业服务费的约定,业主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的物业服务费及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一)露天车位:1.车位物业服务费【小型车辆】元/月;【中型车辆】元/月;【大型车辆】元/月;【摩托车】元/月。2.车位使用费【小型车辆】元/月;【中型车辆】元/月;【大型车辆】元/月;【摩托车】元/月。3.临时停车的,【每小时】【
11、每次】收取 元。4.。(二)车库(含地面、地下车库):1.车位物业服务费【小型车辆】元/月;【中型车辆】元/月;【大型车辆】元/月;【摩托车】元/月。2.车位使用费【小型汽车】元/月;【中型汽车】元/月;【大型汽车】元/月;【摩托车】元/月。3.临时停车的,【每小时】【每次】收取 元。4.乙方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和车位使用费不代表乙方与业主或者车位使用人之间建立保管关系,乙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险、保管责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5.乙方应当建立车辆停放服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以及停车场所的保洁、照明、巡视和日常维护等服务工作。6.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
12、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如果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建筑垃圾,则无需交纳建筑垃圾清运费。7.。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1.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保修期满后,由业主依法根据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按比例分摊;3.。第十六条 乙方受甲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委托对其物业专有部分、专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事项及收费标准,由当事人与乙方自行约定。第十七条 业主的专有部分或者专有设
13、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由于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给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乙方进行维修养护,相关费用由该业主承担。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增的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根据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按比例分摊。第四章 服务期限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本合同继续有效,有效期顺延至业主大会决定与乙方解除合同之日:1.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2.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尚未依法对续聘或者解聘乙方依法作出决议。第二十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依据
1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决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或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期间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及时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并依法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档案等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财物移交给甲方或者镇政府、街道办。第五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与业主的权利义务(一)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各项分摊费用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享有监督使用权;(二)监督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有关问题向乙方
15、提出意见和建议;(三)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规约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四)需要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署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业主或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五)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一并出示给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情况告知乙方。(六)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及时与物业公司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欠交、拒交物业服务费用,并告知受让方须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七)承租人、使用人或者业主的访客因违反本合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给其他人造成损失的
16、,业主应当与承租人、使用人以及访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八)业主应当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邻里关系,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九)业主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十)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本合同小区内道路、共有场地等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共有场地,或者占用其他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业主在占用期间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十一)业主应当对物业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提供
17、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业主拒绝给乙方提供通行或者工作便利导致乙方或者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二)业主和甲方均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据本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服务与经营活动;(十三);(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二)针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修和更新、改造计划;(三)有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提请
18、有关部门处理;(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对上述违法、违约行为劝阻、制止无效,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乙方有权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物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六)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当告知其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七)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依法经业主大会决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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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 服务 合同 示范 文本 19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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