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估价及其暂估项目的招标174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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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暂估价项目的定价与招标流程 一、暂估价的定义 对暂估价的定义,基本上差不多。下面摘自几个比较权威的定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第 3 页 2.0.19)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与专业工程的金额。不含服务工作 注:与 2008 版相比,2013 版增加了工程设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第 页 1.1.5.4)的定义是: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与服务工作的金额。上述定义的差异
2、就是一个含服务工作,一个不含服务工作。合同文本没有对服务工作作解释,不能确定其具体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150-2013 省工程建设标准(第4 页 2.0.24)的定义是: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与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二、对暂估价的理解 从定义上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容: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而且是必然要发生的。暂估价的出现,相关的文件与规,GB50500-2003 规中没有提暂估价;1999 版的施工合同文本更没提暂估价;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的 30 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2003 年)也没有提暂估价。到 2005 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 27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方法中看到了“暂估价”这一名词。在之后的有关规与其文件中均有提到暂估价(如 GB50500-2008、GB50500-2013、GF-2013-0201 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注:以上 30 号令、27 号令 2013 年均进行了修订(见发改委 2013 年第 23 号令)三、规对暂估价的规定.2/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08 新增了对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容很少,就一条规定(第 4.1.7 条):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
4、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计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GB50500-2013 修订时对上条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由一条变成了四条(第 18 页)。条文如下:9.9 暂估价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
5、、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第 9.3 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承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
6、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四、暂估项目的招标 GB50500-2013 与 2013 版施工合同文本都规定了对暂估项目达到招标要求的要进行招标。这种规定源自 2005年发改委等七部委的 27 号令,其中第五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围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7、共同依法组织招标。规 GB50500-2013 和发改 27 号令规定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组织招标,但合同文本 GF-2013-0201 约定优先采取由承包方单方组织招标,如果承包人也要参加暂估项目的投标,那就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注意:1、承包人招标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都要经发包人批准;2、发包人要参与评标;.3/8 3、由承包人招标的,招标费由承包人承当(包括在总承包费中);4、招标由发包人组织的,招标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暂估价招标的流程和程序约定(合同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一条)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
8、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9、,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五、其它 1、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三章第 2 节 发包(法律法规全书 2001 版第 1457 页)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
10、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有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五条(法律法规全书 2001 版第 1471 页)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4/8 3、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 15 页)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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