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62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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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主要内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1996)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 69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下列行业执行 各自的排放标准: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
2、 乙烯工业。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 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二)标准分级(1)排入 GB 3838-2002 III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 GB 3097 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2)排入 GB 3838 2002 中 IV、V 类水域和排入 GB 3097 1997 中三类海域 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 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
3、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5)GB 38382002 中 I、II 类水域和 III 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 19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三)污染物分类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 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釆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放单位排放口釆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 要求。本标准按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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