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外部突出物设计规范242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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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华菱汽车 车辆外部凸出物设计规 编 制:审 核:批 准:文 件 编 号:*NYYJS-DQB-持 有 部 门:新能源汽车研究所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小标题:加粗宋体小四号字 内容宋体小四号字 行间距:固定值21 磅-.z.车辆外部凸出物设计规 1 适用围 1.1 本规适用于华菱汽车公司生产的车辆外部凸出物。本规不适用于外后视镜或拖曳装置。1.2 本规的目的是减少在碰撞事故中由于车身冲撞或刮擦而对人体带来伤害的危险性或严重性。这点在车静止和运动两种情况时均奏效。2 定义 在本规中:2.1“车辆认证”指车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认证:2.2“车辆类型”指在类似于外表面的形状或材料等必要方面没
2、有差异的机动车类型:2.3“外表面”指车辆覆盖件的可见表面,包括发动机罩,行箱盖,车门,翼子板,顶盖,照明和灯光信号装置等:2.4“地板线”是指如下述确定的线:将一高度不限、半角30具有垂直轴线的圆锥体连续放置在满载车辆周围,圆锥体应连续且尽可能低地接触车辆外表面。地板线即是这些接触点的几何轨迹。确定底线时,不必考虑起重器支撑点、排气管或车轮的因素。车轮上的拱形间隙可假想成填平后所形成的连续光滑表面。在确定汽车两端的底线时,应考虑保险杠。对*一具体车型,锥体接触点可能在保险杠的端头或在保险杠下面的车身板件上,如果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接触点,应取下面的接触点来确定底线。2.5“曲率半径”是指与
3、考查部件圆形结构最相似圆弧的半径。2.6“满载车辆”指装载至最大允许额定质量的车辆。装备液气式、液压或气压悬挂装置,或者根据负荷自动进行调整装置的车辆,应该在由制造厂所规定的正常运行条件下的最不利状况的情况下进行试验。2.7“车辆最外边缘”,在车身侧面部分,是指与车辆的中心纵向平面平行且与汽车两侧最外边缘相切的两平面;在车身前后两端,是指与汽车的正交横向平面平行且与前、后最外边缘相切的两平面。在确定汽车最外边缘时,不考虑以下凸出物:-.z.2.7.1 轮胎与地面接触部分及轮胎气门嘴;2.7.2 可能装在车轮上的任何防滑装置;2.7.3 外后视镜;2.7.4 侧面转向指示灯、示廓灯、前后(侧)示
4、廓灯以及驻车灯;2.7.5 装在汽车前、后段保险杠上的零件,以及拖曳装置和排气管。2.8“车身板件部件的凸出物尺寸”指由本规中附录3中的第2条所述方法所确定的尺寸。2.9“车身板件标定线”指按照本规附录1之2.2 条所述的测量方法,用一球体对车身*一板件表面测量时,通过最初与最后位置的两球心的连线。3 认证申请 3.1 车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认证申请。3.1.1 车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认证申请应该由车辆制造厂或其正式指定的代理人来提交。3.1.2 申请时应附有下列文件一式三份:3.1.2.1 在与车辆竖直纵向中心平面成3045方位所拍摄车辆前、后和侧面部分的照片;3.1.2.2 保险杠的尺寸图,如
5、果需要的话,还可提交:3.1.3 应将待认证车型的样品提交给负责进行认证试验的检验机构。应前述检验机构的要求,所用材料的*些样品和*些部件同样应予以提交。4 认证 4.1 车型就其外部凸出物的认证。4.1.1 对于按照本规提交的车型,如果满足下面第5条和第6条中的要求,则应批准该车型的认证。4.1.2 对每一种认证批准的车型,应授予一个认证。4.1.3 依据本规对*一车型作出的认证批准、或认证扩展或认证拒绝,认证的撤销,或正式停产,均应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各方。4.1.4 认证标志必须清晰、易认、耐久。4.1.5 认证标志应该位于制造厂车辆技术规格标牌附近,或直接印在该标牌上。4.1.6 在
6、授予车型认证前,权威部门应该确认厂家有能力保证生产的一致性。-.z.5 一般技术要求 5.1 在汽车满载,车窗、车门及各种盖板均处于关闭状态时,以下外表面的零部件可不受本规限制:5.1.1 高出地面2m的零部件。5.1.2 低于底线的零部件。5.1.3 在工作状态或静止状态下,均不能被直径为100mm的球体所触及的零部件。5.2 车身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尖锐零件,以及由于其形状、尺寸、朝向、硬度等在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凸出物。5.3 车辆外表面不得有任何朝外的容易于挂着步行者、骑脚踏车者或骑摩托车者的尖锐零件。5.4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部件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2
7、.5 mm。这一要求不适于凸出车身外表面不到1.5mm的零部件以及凸出车身外表面1.5mm以上,5mm以下,但朝外的部分是圆滑的区域。5.5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材料硬度不超过邵尔A硬度60HA时,曲率半径可不小于2.5mm。在测量硬度时,部件应安装在车辆上。当用邵尔硬度(A)规程不能进行硬度测量时,可用其他测量法。6 特殊技术要求 6.1 装饰件 6.1.1 对凸出支撑面超过10mm的车身装饰件,在大致平行于其安装面的平面,从任何方向对装饰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100N大小的外力时,该装饰件应能收缩到支撑面之、脱落或弯曲变形。散热器罩上的装饰不受这些规定的限制,只须符合第5条中的一般要求。在施加
8、100N大小的力时,应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如若不可能,应采用等效法。在装饰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的部分不大于10mm,这些凸出件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满足第5.2条的规定。如果装饰件安装在一个基板上,则认为基板属于装饰件,而不属于支撑面。6.1.2 车身外表面上的保护装饰条或防护件不受上面第6.1.1 条的限制,但是它们必须可靠地固定在车身上。6.2 前照灯 6.2.1 前照灯允许装凸出的遮光板及灯圈,但相对于前照灯配光玻璃外表面的凸出高度应不超出30mm(按附录1所规定的方法测量);且曲率半径不得小于-.z.2.5 mm。在前照灯安装在一个外加的透明面之后的情况下,凸出部分应
9、自最外的透明表面测量。应根据本规附录1的第3条中所描述的方法确定这些凸出高度。6.2.2 可收缩式前照灯,无论处于工作位置或收缩位置都应符合第6.2.1 条的规定。6.2.3 如果嵌装在车身板件或被车身板件“遮住”的前照灯符合第6.9.1 条的要求,则不受第6.2.1 条中规定的限制。6.3 格栅和缝隙 6.3.1 在那些位于固定元件或活动元件(包括进出风道口的零件以及散热器罩)间,缝隙宽度不超过40 mm的格栅和缝隙具有*种功用的情况下,这些间隙不受第5.4条的规。对于宽度大于25mm,小于40mm的间隙,其外边缘的曲率半径不得小于1mm;如果缝隙宽度等于或小于25mm时,其外边缘的曲率半径
10、不得小于0.5mm。格栅和缝隙的两相邻元件之间距离应根据本规附录1中第4条所述方法予以确定。6.3.2 形成间隙的元件的前端必须圆滑。6.4 风窗刮水器 6.4.1 风窗刮水器的配件应该:风窗刮水器的转轴应带有保护罩,其端部面积不得小于150mm2,曲率半径应满足上面第5.4条中的要求。如是圆形盖,在离最高凸出点不大于6.5mm处测量时,应有150mm2的最小投影面积,后窗刮水器和前照灯刮水器也应同样满足此要求。6.4.2 刮水器片及其支撑件不受第5.4条中规定的限制,但是这些零件上不得有尖角或刃口。6.5 保险杠 6.5.1 保险杠两端应向车身表面弯曲以降低被堵塞的危险性至最小。如果保险杠是
11、嵌入式的,或和车身结构形成一体的,或保险杠端部向弯曲,使其不能被直径100mm的球体所接触,并且保险杠端部和附近的车身表面之间的间隙不超过20mm,则应该认为满足要求。6.5.2 如果与汽车竖直方面投影的轮廓线相一致的保险杠线条在一刚性平面,则此平面在从其轮廓线起向20mm所有点处至少应有5mm的曲率半径,另外在其它情况下曲率半径至少为2.5 mm。此规定应用于从轮廓线至向20mm处的环状区域,这一区域位于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各成15角(见图1)的两竖直平面轮廓线切线点之间。-.z.6.5.3 第6.5.2 条的要求不适用于保险杠上的镶嵌件或装在保险杠上的,但凸出高度不足5mm的零件,尤其是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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