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98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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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1-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培养的重要课堂。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创造“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推动学校良好校风的形成,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学生宿舍内住宿的本科生及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鼓励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增强自尊、自立、自强、自律意识。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
2、(处)负责安排学生住宿管理、教育、服务工作。各学院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宿舍管理工作;保卫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共同做好学生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五条 各学院、校学生会成立各级自我管理委员会,积极参与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学生宿舍区的文化建设和纪律维持等工作。-2-/13-2-三、学生住宿、调整、退宿管理 第六条 凡取得*学院学籍的学生及经学校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人员,均可向学生处申请住宿。第七条 学校实行收费住宿政策,“先交费、后入住”,具体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新生入学时,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供的新生人数及名单,按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向各学院提供相应的床位
3、,由各学院安排本院学生住宿床位。一经入住,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调整学生宿舍及床位。第九条 学校对宿舍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宿舍调整时,学生应严格按照学生工作部(处)指定的时间和房间号进行搬迁,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搬动设施等。第十条 住宿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宿舍的,必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辅导员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宿舍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再到住宿园区办理退宿及入住手续。对未经批准私占床位或擅自调换宿舍者,按实住天数双倍收取住宿费,并责令其搬回原处。第十一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所住园区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并根据实际住宿天数收取住宿费。复学后向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提交在校住宿申请住宿,重新安排住宿。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照常缴纳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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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 住宿 管理办法 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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