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20200625165321)87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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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X XX 重整方案 二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 义.3 前 言.4 摘 要.5 正 文.6 一、基本情况.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8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9 四、债权受偿方案.10 五、偿债资金来源.11 六、经营方案.12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13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13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14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15 释 义 1、“FH 法院”指 NB 市 FH 区人民法院。2、“破产法”指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XX 国企业破 产法。3、“ZC”、“债务人”指 xxx XX。4、“债权人”指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
2、条规定的,ZC 的某个、部分或 全体债权人。5、“联合体团队”指 由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 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 ZC 的,SH 律师事务所和 DW 会计师事务所 XX 组成的联合体团队。6、“HJ 公司”指 2016 年 8 月 12 日与管理人签订 zc XX 继续营业期 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 2.4 亿元 X 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 XX HJ 船舶工程 XX。7、“劳务企业”指 zc XX 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 生于 zc XX 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8、“职工安置方案”指 经 2016 年 7 月 19 日 ZC 职工代表大会
3、,并向 FH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 zc XX 职工安置方案。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 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 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11、“未申报债权”指 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评估机构”指 为 ZC 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 NB 安全三江资产评 估 XX。12、“元”指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 民币元。前 言 鉴于
4、 ZC 受到控股公司集团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 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FH 法院 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 201x 年 x 月 x 日依法裁定受理 ZC 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 zc XX 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x 年 x 月 x 日,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 SH 律师事务所和 DW 会计师事务所 XX 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 ZC 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 ZC 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下,在 FH 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
5、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一方面做好生 产经营及职工安置、稳定工作,另一方面做好与重整程序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资产调查和委托评估、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截止目前,管理人己基本完成对 ZC 债权审查和确认、资产评估及偿债能力 分析等重整所需各项基础工作。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管理人结合 ZC 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在充分尊重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咨询结论的前提下,充分进行法律风险论证、可行性分析,制作了本重整计划草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摘 要 根据本重整计划草案,ZC 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一、ZC 继续履行部分船舶建造合同,提高经
6、营和盈利能力。二、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 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若担保财产单项处置的,以实际处置价格为准;若整体资产处置的,以管理人和债权人共同确认或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准。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部分按照普通债权调整清偿。三、职工债权、劳务企业在 ZC 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由 ZC 予以预提,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四、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五、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性质分别调整和清偿:(一)船东预付款债权及银行、代理商保函债权,对于确定继续履行船舶建 造合同的,由 ZC 继续履行,原合同继续履行完毕后,己履
7、行的债权消灭,未履 行的债权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确定弃船的,按照其余普通债权调整清偿。(二)其余普通债权:(由债权人自行择一选择)1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 20 万以下(含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超过 20 万元的债权部分,以 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2除己预提、预付昀债权(包括劳务企业在 ZC 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外,按 4%的比例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正 文 一、基本情况 (一)工商主要登记信息 (略)(二)企业历史沿革及股本情况 zcXX,前身为 XX 船厂,创建于 1969 年,原为 xxx 交
8、通厅直属企业。1984 年下放 NB 市,隶属 NB 市机械工业局,1989 年成立 NB 船舶工业集团公司,XX 船厂为 NB 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主体企业。1995 年起 XX 船厂被 NB 市列为重点骨干企业。从 1996 年起,XX 船厂连续被 NB 市人民政府列入“320 工程”企业;2000 年,船厂成为 NB 市百强企业之一;2000 年 8 月,船厂又获得了中国船级质量认证公司签发的 IS09002 认证证书;2003 年 2 月成立 zc XX。后 企业历经多次股权变动,企业目前的股权情况如下:(三)申请重整情况 因受到控股公司 CH 集团债务危机影响,致使 ZC 无法得到交付订
9、单需要的 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奉 化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 201x 年 x 月 x 日依法裁定受理 ZC 破产重整一案 (案号:201xxxx 民破 xxx 号),并于同日指定 zc XX 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 人。201x 年 x 月 x 日,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 SH 律师事务所和 DW 会计师事务所 XX 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浙船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 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与 ZC 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四)资产情况 假设 ZC 破产清算,停止生产经营,全部在建船舶和持有的订单不再续建,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
10、 xx 评咨字 xxx 号评估咨询报告书,经估算,截至 201x 年 x 月 x 日,ZC 资产税后变现价值为 1,335,280,387.65 元。(五)负债情况 1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共有 430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 金额共计 6514307395.49 元,其中:申报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2132403124.51 元,申报的税款债权为 197558457.50 元,申报的普通债权为 4184345813.48 元。2债权审核情况 上述申报债权中,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2084342321.54 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3
11、36756131.31 元;税款债权为 4108641.20 元,普通债权为 1743477549.03 元。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总额为同意核减的金额为 958683936.02 元。960076456.14 元,其中已经债权人 此外,债权人己进行申报,但由于诉讼、仲裁未决或其他原因导致债权暂时无法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3469888617.81 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 1383194558.73元,税款债权为 185451425.62元,普通债权为 1901242633.46 元。另外,劳务企业在 ZC 厂区工作的职工的工资总金额为 117170055.77 元,目前该金额己全部
12、预提,其中己确认 68671965.53 元,尚待确认 48498090.24 元。3未申报债权情况 根据 ZC 财务账册记载,并经管理人初步审核,尚有约 6600 万元债权未申 报。(六)职工安置情况 鉴于 ZC 进入重整程序后职工人数过多,部分员工处于待岗状态,继续营业劳动力过剩,导致 ZC 盈利能力削弱,因此管理人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拟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经营需要,定岗定编定薪,双向选择录用部分原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管理人及 ZC 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对 ZC 全体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需支付职工工资 16539145.35 无,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73933680.
13、51元。目前上述金额己全部预提。(七)偿债能力分析 经估算,ZC 如破产清算,截至 201x 年 x 月 x 日,ZC 资产税后变现价值 约为 1,335,280,387.65 元。在重整期间,ZC 因持续经营收入渔业船、spa60#1 船舶船款所得,以及借款共计 236,337,837.80 元,己支付重整期间的破产费 用及共益债务共计 217,679,847.29 元。因 spa60#1 船舶己交付,上述 201x 年 x 月 x 日的资产税后变现价值中应扣除 spa60#1 船舶的变现价值 22,257,602.63 元。因继续建造船舶,船舶成本己增加,若破产清算,该部分增加的成本变现价
14、 值预估约为 28,411,577.48 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保证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金额优先受偿,故保证金己按照债权人的申报直接冲抵相应的债权,应予以扣除。故 ZC 若于现在进入破产清算,ZC 资产税后变现价值约为 1,271,129,454.89 元。按照破产法 规定的清偿顺序,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剩余其他财产的变现所得在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普通债权(包括已 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尚未申报的普通债权、有财产担保债
15、权中无法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转入普通债权部分)的清偿比例约为 3.47%,具体如下表:(略)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若 ZC 进入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己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 0。故为挽救 ZC,避免其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同时安排对 ZC 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 X 围 根据破产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 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出资人组由 ZC 工商登记上的全体股东组成,即 NB 工业投资集团
16、XX、xxx、xxx。(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若有重整投资人引入的,ZC 股东应将所持有的股权全部无条件转让给重整投资人,若 ZC 股东不同意无条件转让股权的,有权以重整投资人同等条件参与重整,如未能在三十日内出资的,视为同意无条件转让股权。各股东应配合重整投资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以及己冻结或己质押股权的解封、解除手续。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由于 ZC 职工在本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前己基本安置完毕,相应的职工安置费用己依法预提,故本次重整不再设职工债权组,因此,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各类债权作如下调整:(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
17、1719950690.04 元,其中:已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为 336756131.31 元,己申报但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包括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为 1383194558.73 元,共计 6 家债权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ZC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其就担保财产可 获得优先受偿,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部分,应由第三人承担,ZC 不再承担清偿责任;ZC 为自身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形成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其就担保 财产可获得优先受偿,无法就担保财产获得优先受偿部分,需要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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