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医院医师首诊负责制103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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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校医院医师首诊负责制 医师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其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危、急、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病情告知等医疗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一、首诊医师须按照要求进行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做好必要的辅助检查及病历记录等,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应及时治疗。若病情需要应收住观察室进一步治疗。二、对已接诊的非本科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后,耐心向患者介绍其病种及应去的就诊科室。三、对已接诊的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在写好病历、做好检查后,请上级医师会诊。诊断仍不明确者,若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四、对群发病例或者成批伤员,首诊医师首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并及时报告相关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分流病人、组织各相关医师、护士等共同参与抢救。五、如遇危重患者需抢救时,首诊医师必须先抢救病人并及时报告相关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参与抢救工作。若需要进一步检查或转院治疗,首诊医生应与有关科室联系并亲自或安排其它医务人员做好病人的护送及交接手续。各科首诊医师均应将患者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严禁-2-/2-2-在患者及家属面前争执、推诿。因不执行首诊负责制而造成医疗差错、医疗争议、医疗事故,按医院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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