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规章制度76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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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围绕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 本条例根据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测等文件的精神而制订,结合实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评估,体现高等教育和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出学业表现和综合表现两部分构成,在综合测评成绩中分别占75%和 25%。第四条 综合测评是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依据,各班级学生按综合测评排定名次,学校根据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和名次进行
2、评优、评奖和毕业生推荐工作。第五条 综合测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遵循全面准确、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实现对学生管理的规范化,促进学生教育管理的协调和统一。第二章 学业成绩测评 第六条 学业表现分由学业基本分乘以 75%后计入总分。第七条 学业基本分根据一学年的所有课程总评成绩按以下公式计算:实行学分制的班级按此公式来计算:其中,考査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 90、80、70、60、50 分计算,补考或重修的课程按首次考试成绩参评,缓考科目成绩计入实际考试学期。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试读者,其综合测评只算成绩,不参加排名。第九条 各系的教育教学实习、实验操作、社会调查、野外实习、专业实践等实
3、践性环节均计入综合表现部分。第三章 综合表现测评 第十条 综合表现包括行为表现和突出表现两个方面,占总分比例为 25%。第十一条 行为表现由基本分和扣分两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行为表现分=日常行为的基本分-扣分。其中,日常行为的基本分为 100 分,每位同学的测评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二条 行为表现的扣分有如下八项,扣分累计不超过 100 分,行为表现得分乘以 15%后计入总分。(1)凡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游行示威或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行为表现分以 0 分计。(2)开除党籍团籍处分者,行为表现分以 0 分计。(3)除本条
4、例特别规定,受党内、团内或班级以上公开批评者,扣 20 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扣 50 分;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扣 80 分。在党内、团内受到上述同等处分者,参照此分值执行。(4)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或不提交调査报告者,每次扣 10 分。(5)凡因宿合脏、乱、差,在学校文明宿舍评比中不达标,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扣 10 分。(6)每月旷课(含实验课的教学实习)一节扣 4 分,迟到、早退每次扣 1-2 分;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他人学习者,每次扣 4-8 分。(7)有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各种不道德行为者,各学院可根船实际情况制定细则给予的情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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