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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技巧 律师在法庭的演讲,就是辩护或起诉。无论属于哪种类型的演讲,律师都必需将自己对案件的观点和看法很好地表达出来,以便法庭接受正确看法,作出正确判决,起到维护法律的正的确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下面是 我为大家整理了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技巧 1)不离准绳。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语言要精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凹凸,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语道破”。 2)讲究分寸。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根据事物的原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
2、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3)留意辞令。律师既要擅长运用词汇、又要防止有意卖弄词藻。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需严格听从表达内容的须要。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需精练、紧凑、显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行缺少的组成部分。此外还要留意吐词清楚、声音和谐、快慢适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开罗嗦。 4)敏捷变通。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与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困难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
3、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打算,对案情的相识可能有肯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相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看法。因此,律师必需当机立断,在演讲中变更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假如缺乏必要的敏捷变通,演讲是不会胜利的。 5)烂熟于心。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需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假如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探讨。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不论何种演说,一般都可能遭到对方的反对,所以法庭演讲经常是唇枪舌剑的争论,要经过反复争论才见分晓。在辩论中牢牢驾驭主动权、不仅使对方无懈可击
4、,而且能“寻机破敌”。假如律师对案情驾驭不准,那么在法庭辩护或控告中就会被对方打出马脚,甚至被驳得理屈词穷,张口结舌。 6)抓住重点。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不行能四平八稳,必需选择演讲的“主攻方向”。假如是进行刑事辩护演讲,可依据案件的详细状况确定下述某一方面作为辩护的重点:第一,从认定事实方面进行演讲。假如起诉书对被告提出的依据与事实全部不符,可以作无罪辩护;假如部分不符,可以作减轻罪责的辩护,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补充调查。其次,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假如起诉书所认定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不符(例如:过失杀人起诉为有意杀人)均可提出辩护。第三,从适用刑罚方面进行辩护,依据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实
5、,考虑在适用刑罚和量刑上是否恰当,假如法庭对被告判处的刑罚过重,可以作减轻刑罚的辩护,或者依据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现和情节,作出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惩罚的辩护。 律师怎样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谋略运筹呢?我们认为: (一)仔细做好出庭的打算工作 为提高辩护质量和效果,仔细做好出庭前的打算工作是特别重要的。出庭前的打算工作,主要有四个方面: 1、驾驭案件的基本状况。 律师要通过仔细查阅起诉书。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全面了解。驾驭案件的状况,做到知已知彼。心中有数, 为辩护看法的形成和谋略的运筹打下基础。 2、形成辩护看法。 辩护看法的形成,是律师对
6、案件状况加以综合。分析归纳的过程。也就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谋略运作设计。这就是要求律师,不仅对案件状况特别熟识,对各种状况融汇贯穿。而且对重要情节了如指掌,对所涉及的特地学问和枝术性问题完全弄懂。在这个基础上,再分门别类探讨各种材料,抓住事实和法律两大问题,形成辩护的看法和方案。假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与所指的犯罪事实无关或部分有关,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假如事实存在,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还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以及过失。初犯、年幼、未遂、中止、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和认罪看法好诸多方面,进行从轻
7、、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详细辩护论点原委怎么样确定,要因案而异,从案件的实际状况动身,但律师在运筹中要有主见,不能心中多数。 3、撰写辩护词。 辩护词是辩护人对一个案件的结论性看法,其内容依据辩护看法而来。就其阐述的观点而言,可分为无罪辩护、有罪减轻辩护、免除刑事责任辩护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辩护的表态辩护。对辩护词的要求是:除事实清晰,列举证据客观牢靠,说理充分,引用法律得当。还要依据辩护内容确定篇幅长短,切忌冗长空洞。遣词造句力求准确,合理、合法、不言过其实、哗众取宠。有一些律师出庭辩护时不写辩护词,拿个便笺或在笔记本上划几条所胃“提钢”轻率地发言辩护,既不庄重,又不肃穆,其往往也有差错。
8、殊不知,撰写辩护词的过程。往往是在头脑中形成或完善辩护方案的思维过程。辩护词,既是律师对案件总的评价和发表看法的重要法律文书,也是衡量律师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的标记。 4、写发问提纲和辩论提纲。 写辩护词时,对案件尚未解决的疑难问题或者有争议须要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搞清的问题,须要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先写出提钢,以便在法庭调查时发问。对发表辩护词后,公诉人答辩中可能提出问题,可能涉及到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等方面的问题,律师也要列出提纲,事先充分打算,防止辩护时出现被动。这是律师谋略运筹中的一个技巧。从辩护实践看,律师在辩论中出现失误较多,究其缘由,主要是庭审前打算工作较差、见
9、机行事实力弱,临场乱说一通,言不在理,语不合法,难免“走火”。总之,出庭前的打算,对法庭上进行辩护与辩论至关重要,应当仔细做好,这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谋略运筹的基本功。 (二)要依据事实和法律大胆仔细地进行辩护 法庭开庭审判,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一关。律师担当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全部工作,只有在这个阶段才有真正发挥作用。这也是律师辩护谋略施行的重要阶段。 1、进一步端正辩护看法,明确辩护职责。 律师承办任何刑事案件的辩护,都要仔细履行辩护职责,在于搞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上下功夫看法是否端正,敢不敢辩护,善不擅长辩护,是真的辩还是假的辩。这是律师谋略支运用的大前提。有的律师为了所谓“协作”在辩护中“走
10、过场”有的存在有各种私心杂念,不仔细辩护;有的因业务素养差和自身条件所限,不擅长辩护。正是由于这些状况的存在,严峻影响了辩护质量的提高和辩护职责的履行。作为辩护律师,不论什么案件,在敬重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不但要敢于辩护,而且要擅长辩护,要真辩而不是假辩。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法律规定的辩护任务,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2、主动参加法庭调查法动。 律师进行辩护,对法庭调查的重要性要有足够的相识。不能满意于已经写出了辩护词,拘泥于原有看法。在特殊留意对案件事实不清晰的问题、疑难问题和有争议的重要情节,逐个搞清,并核对证据的真实性。律师对应当帮助法庭发问的要刚好发问,依据法庭调查的状况,作出新的推断,对自
11、己的辩护方案和看法刚好进行修正。 3、镇静地进行辩护发言。 辩护发言要根据辩护词所列的问题进行,针对起诉书和公诉词中的一些观点、理由和结论,摆事实、讲明道理。辩护发言要突出重点、层次清楚,切忌照本宣科。一个好的辩护发言,必需是叙事清晰,运用证据牢靠,论点明确,说理透彻,逻辑性强,引用法律得当,语言简炼,具有很强的劝服力和感染力。这是谋略艺术良好运用的体现。 依据辩护实践,律师一般实行以下辩护对策: 1、对犯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确、定性精确的案件,只须要表明看法,不作无理强辩; 2、对犯罪事实基本清晰,主要证据的确,定性也精确的案件,只讲明看法和看法即可,不死抠证据,纠缠枝节问题,更不节外生枝
12、、无话找话。 3、对犯罪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不的确,或定性不精确实,或适用法律不当的案件,要坚持原则,据理陈词,一辩究竟。 总之,辩护发言,只要言之有据,言之成理、言之依法,就有可能被法庭所接受,达到辩护的目的,起到辩护的作用。 (三)深化地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再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这是第一轮辩护。这一轮辩护都是有打算的发言,双方对案件的基本观念和看法都摆了出来,相同点和不同点都完全清晰,随后就进入了其次轮和第三轮辩论。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在进入其次轮、第三轮时,要有丰富的谋略可施,镇静冷静,合理支配辩论屋次与方法,抓住实际性问题进行辩论。 在第三轮辩论中,律师要
13、抓住有分歧的问题进行辩论。对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分歧的问题要抓住不放,一辩究竟。法庭辩论,一般多采纳反对的方法。首先指明对方所提出的论题的虚假性,然后用事实和证据进行有效的反对。做到立论精确、反对有力、论证合理、论据确凿、结论明确,观点显明。同进,辩论要驾驭分寸“火候”适可而止。停止辩论的原则是:辩论观点经向法庭阐述清晰,法庭也听明白了,即可主动停止辩论。 辩论是一场胜利的法庭演讲。在现实生活中,能达到演讲的水平的不乏其人,但如能把一场法庭辩论理顺到演讲的水准并不简单。辩论是在特定的状况下特别环境中进行的,有其困难性和突变性。在此,辩护律师要有较强的应变实力,在双方交织的辩论中,去发觉确定性的焦
14、点,并运用灵敏的头脑,进行逻辑分析,当机立断,旗帜显明地绽开辩论。要使法庭辩论达到演讲的水准、预期的效果,律师必需把握好以下运筹技巧: 1、擅长在千丝万缕、错中困难的案情中,形成合情、合理合法的立论。 一般地讲,律师的立论,形成于托付后的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必要的调查过程中,但庭审调查也完全有可能为律师供应新的重要状况。一个好的律师应当见机行事,对已确定的立论,作必要有修正与补充,使自己的立论更明朗化、完善化。如公诉人对某人以流氓控诉、律师认为只能定一般的损害罪,这只是完成了立论的小部分,更重要的还须做两方面工作:(1)解除对方立论的依据使对方不能成立;(2)须用自己收集和组织到的论
15、据,说明立论之牢靠性。 2、语言清楚,快慢适度。 律师的辩论要到达较高水准,没有辩论的口才,是达不到的。因为辩论本身的宗旨,在于清晰地表达辩方对本案的看法和意向。要使法庭、对方和旁听群众都觉得辩论有条有理,句句是道,心悦诚服,以致影响法庭的裁判,就要求辩论律师发言时,必需口齿清楚,表达精确,音调合谐,快慢适度,给审判人员打下深刻的烙印。 3、有举止大方、柔中有刚的风度。 这一要求表面上看似与技巧、谋略无关,实质上正是技巧的一种体现,与谋略有着内在的联系。这种风度不是做作的结果,而是律师职业修养的自然表露。落落大方,给人以关切、明快、坚决的印象,其内涵则是心中有数、坚持原则和必胜的信念。在辩论中
16、,处于优势不行忘乎所以,处于劣势亦不行慌乱失神,切忌虚张声势和哗众取宠,要做到柔中有刚、刚柔相济。所谓柔者,即看法亲善,语言适中,但只要有柔仍不能表现出一个好律师的风度,柔中还要有刚,在实质性问题上,不能妥协与让步。柔与刚是辩证的统一,柔为刚服务,刚则通过柔去实现。 (四)辩论中的应变对策 法庭辩论可能会出现不行预料的改变,有时会发生猝不及防的状况。这种状况一旦出现,首先要冷静待之,进而对策攻之。总的对策是:原则问题据理力争,枝节问题不予纠缠,无理则不强辩。 详细对策大体有如下几种 1、控诉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辩。 不行否认,某些办案人员由于业务素养差异或缺乏职业道德,案件办得粗糙,有些案件掺杂
17、了个人成分因素,因此失实的状况时有出现。对于这类案件,律师为了发挥制约作用,肯定要有实辩之,不能有任何迁就的表现。要充分引用牢靠有力证据,当庭公布事实真相,以客观事实反对其不实之词。 2、对于片面的指控应以全面对辩。 片面指控有两种状况:一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本身就不全面,没有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重要情节反映出来,当然不利于综合分析案情;二是起诉书中片面强调了从重的一面,而忽视了完全要从轻处理的依据、情节。这两种状况的出现,律师可依据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节加以辩论。 3、控诉谬误的应以真理对辩。 谬误往往产生于无知或偏激。假如公诉人出现了这种状况,律师应以缓解的看法,恰当地
18、不失时机地据理反对,以澄清是非。但应避开发生感情上的冲突。假如辩方言之谬误,则应及早修正错误,绝不行无理强辩。 4、利用冲突,借言对辩。 这种应变技巧多用于对共同犯罪案的辩论中,由于共同犯罪有很多被告与律师出庭,而每一个律师都要维护各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于是就可能形成诸律师对公诉人的共辩,以及形成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对辩,辩论的内容,大多会形成主犯与从犯、从犯与从犯之间地位与作用上。这时在法庭上往往形成多种冲突并存的场面。如第三被告辩护人认为第四被告的犯罪作用比第三被告要大,试图将其犯罪地位提前,此时第四被告的辩护人可实行借言方法,以公诉人认定的理由辩之,争取同公诉人“求同辩异”达到辩
19、论的目的。 在很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假如案件定性不准,各被告人辩护律师还可以实行着眼全案、通力合作、分清主次,各尽其责的策略,一样与公诉方对辩,共同分诉案件性质,提出依据,给法庭以全面影响。假如各辩护律师首先就着眼分清各被告人的主从,而忽视全案的事实和性质,则是舍本求未,即使把从犯辩胜利,但对全局而言也可能是失败的。 5 、辩论发言先后有序,留有余地。 每一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都可能会遇到很多被告人辩论范围的问题,这就须要奇妙地加以支配,其原则做法是:把握关键,合理支配,使自己辩论恒久处于精神饱满状态。为此,要针对公诉方可能提出的问题,作好二、三轮辩论的打算。从技术处理上,可层层绽开,道理与依据不行一次说尽,以免二、三轮无言可发,陷入被动。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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