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培训课件(共96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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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人资部:安全办行政人资部:安全办 讲讲 师师: : 唐唐 军军第 2 页目录1 13 34 4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事故原因及特点事故原因及特点火灾预防及案例分析火灾预防及案例分析劳保用品佩戴标准劳保用品佩戴标准第 3 页为什么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 1、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2 2、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3 3、是保护员工生命与健康的需要;是保护员工生命与健康的需要;4 4、是员工掌握安全知识与技能、是员工掌握安全知识与技能的的 需要需要; ;第 4 页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u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 :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什么是安全生产第 5 页u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u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
3、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十大亮点。1、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6 页1、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7 页u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u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
4、、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8 页u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u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
5、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1、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9 页u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6、u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
7、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10 页u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u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11 页u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8、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1、国家法律法
9、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12 页u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u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
10、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1、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13 页u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u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
11、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1、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14 页u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u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
12、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15 页u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u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
13、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国家
14、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16 页u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u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国家法律法
15、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17 页u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u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1
16、、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18 页u 2014.12.12014.12.1u 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u 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u 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17、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1、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19 页 第三第三章章 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20 页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
18、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21 页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9、,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第 22 页u 2009.5.12009.5.1u 第二条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u 第五条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
20、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1、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法)、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法)第 23 页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1、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法)、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法)第 24 页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21、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1、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法)、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法)第 25 页(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
22、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法)、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法)第 26 页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的规定处罚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法)、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法)第 27 页 第
23、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法)、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法)第 28 页1、国家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011.1.12011.1.1 第二章第二章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4、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第 29 页(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1、国家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 30 页u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5、,视同工伤: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国家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 31 页u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1、国家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 32 页u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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