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厂生产GMP文件18(00063)53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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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 药 厂 经管规范-质理经管 文件名称 检验经管规定 编 码 SMP-QC-001-00 页 数 4-1 实施日期 制订人 审 核 人 批准人 制订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制订部门 质管部 分发部门 检验室 目 的:建立检验经管规程,保证质量检验的准确性。适用范围:原辅料、包装材料及产品的检验。责 任:质检人员对本规程实施负责,检验室主任对本规定的有效执行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内 容:1.取样 由车间质检员、中间仓管员、仓库经管员填写“请验单”,一式两份,一份自己留底,一份交给中心检验室。1.2 中心检验室人员根据“请验单”准备取样工具及容器,按取样操作规程(编号SOP-QC-002-00
2、)中的规定取样。1.3 检验人员取样后,在抽取的样品容器上注明名称、批号、日期等,在取样地点填写“取样登记表”,并按所抽样品数量填发和贴上“取样证”。1.4 样品取回后,由抽样人员根据抽取样品填写检验室“取样记录本”,以便检验室组长安排工作。1.5 取回的样品一律放入“待检品篮”内,由检验室组长负责安排每个检验员一天的工作。2.检验 2.1 物理化学检验 2.1.1 任何样品在检验之前都必须充分混合均匀,从混合后样品中取样检验时,严禁采取倾倒的方法,必须使用药勺掏出或吸管吸出,用合适的容器盛载。2.1.2 供试品应按照各规范项下的规定研磨、粉碎、混合。2.1.3 检验必须按照法定质量规范中的方
3、法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方法。2.1.4 检验用仪器、试剂与试液、规范溶液及其它必需品都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规范要求。*制 药 厂 经管规范-质量经管 文件名称 检验经管规定 编码 SMP-QC-001-00 页数 4-2 2.1.5 所有检验都必须在正常的最短期限内完成,如有意外无法完成时,应向工业主管领导及进反映,以免延误生产。2.1.6 除含量测定需做两份平行检验外,其他检验工程通常做一份即可。2.1.7 使用有机溶剂的操作应尽量在通风橱内进行。2.1.8 检验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使用过的仪器,以备下一次使用。所有玻璃仪器都应使用之后,冲洗掉实验样品,以免样品干燥后难以清洗。2.2 微生物限度
4、检查 2.2.1 做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品种,检验等操作应在微生物检测室内净化工作台上进行。2.2.2 做微生物限度检测时,每个研钵只允许研磨一个样品,其他粉末、液体可以从包装物中直接倒(挤)出检验。2.2.3 样品取完样后,应立即严密封口,以备对检验结果有怀疑时,重新检验。2.2.4 微生物限度检查,每个稀释度应同做两份平行检验。2.3 检验结论 2.3.1 检测过程中遇到不合格工程时,操作者应主动复检原样品,并将初检和复检结果通知检验室主任,如检验主任无法确定时,操作者应重新取样,检验室主任指定一人将新样品与原样品同时检验。2.3.2 如几次检验结果均不合格,由检验室主任下不合格结论,如几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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