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再引辩论:各方主要争议点难达共4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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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月 8 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主要就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饱受争议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被部分舆论以“偏向资方”作为质疑。今年全国“两会”,不少企业界政协委员提案,要求以实施条例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在南方周末记者接触到的公开提案中,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提案占今年全国政协法律类提案数量的近1/3。对一部具体法律有如此集中的意见,在近年来全国两会提案中比较罕见。除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领衔 37 名政协委员递交提案外,常州长兴集团董事长汤燕雯、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左宗申等也通
2、过提案要求修改该法。甚至有提案特别建议,要改变传统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做法,应该由国务院出面制定实施条例,提高立法层次,保证实施细则的权威性。由国务院颁布条例对有关法律进行解释、明晰,其意义在于弥补通常法律条文的模糊带来的实践困难,这在中国并不少见。国务院此次颁布条例,被企业界寄予期望。在他们看来,现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利保护过度,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必要通过条例重新平衡劳资双方关系。正因如此,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此次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方面非常慎重。虽由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实际也参与其中。国务院法制办曾多次小范围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尽管如此,各方
3、对主要争议点依然难达共识。有人高度肯定,有人抨击违法 对于目前出炉的条例草案,法律专业人士内部同样意见不一。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看来,草案非常值得肯定。因为“它确实解决了实践中感到困扰的一些具体问题”。郭军举例说,合同订立日到用工日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是实践中时有遇到的问题,对此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草案第五条规定得很明确:发生这种情况时,劳资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草案第九条被郭军视为最大亮点。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所指“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就是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年
4、限),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这就是针对诸如华为集体辞职现象的。”郭军说,“有这一条,草案就成功了一半。”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专家董保华认为,草案保持了劳动合同法一贯的模糊风格。更大的问题是,“动机可能是好的,结果却和劳动合同法发生多处冲撞。”董保华说,“这是不可原谅的做法。”外界最为关注的草案第 28 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 种情形。据董保华介绍,这 14 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分别由 4 个条款规定,涵盖了解除合同的 4 种不同情况,有些情形的解除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前提限制,草案将其集中罗列,实际上割裂了立法的原意。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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