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20080103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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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的相应地区应遵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 1.0.3 条 中心城城市形态分区控制规划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
2、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 1.0.4 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 1.0.5 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 1.0.6 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将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2 第 1.0.7 条 建设最佳人居
3、环境,加强对建筑色彩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居住的舒适性。第 1.0.8 条 鼓励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规划要求按照审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 2.1.1 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 2.1.2 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 2.1.2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 2.1.3
4、 条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 第 2.2.1 条 中心城区域内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四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和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3 4 注:1 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 10%;兼容比例不超过 50%;兼容比例
5、 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 50%;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规划地铁站点周围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第三分区,为中心城区域内的大部分一般建设用地;第四分区,指受特别设施影响、景观环境影响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其开发建设强度须专项研究确定
6、的区域。第 2.2.2 条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规定执行:表 2.2.2.1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总建筑 密度 绿地率 总容积率 第 一 分 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25%25%基准容积率 5.0,并结合表 2.2.2.6确定 第 二 分 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根据容积率查 表 2.2.2.2或表 2.2.2.3 确定 25%基准容积率 4.0,并结合表 2.2.2.6确定 第 三 分 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根据容积率查 表 2.2.2.4 或
7、表 2.2.2.5 确定 30%基准容积率 3.0,并结合表 2.2.2.6确定 198 地 区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22%30%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 不大于 3.0 5 注:1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2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的部分。3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第一分区范围内总建筑密度不大于 25%,建筑基准容积率为 5.0,并结合表 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第二分区范围内建筑基准
8、容积率为 4.0,并结合表 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 2.2.2.2或表2.2.2.3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 60.0米时,按表 2.2.2.2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 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表 2.2.2.2 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规划限高(米)h 24 24h30 30h35 35h40 总建筑密度
9、 30%28%26%24%总容积率 1.8 2.2 2.6 2.7 规划限高(米)40h45 45h50 50h55 55h60 总建筑密度 22%20%20%20%总容积率 2.8 3.0 3.3 3.6 表 2.2.2.3 第二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6 建筑高度(米)h 60 总建筑密度 20%17%16%15%总容积率 4.0 4.4 4.8 5.0 第三分区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 3.0,并结合表 2.2.2.6的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总容积率,根据总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 2.2.2.4或表 2.2.2.5的规定选取总建筑密度,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
10、筑密度或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总容积率稍高的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 40.0米时,按表 2.2.2.4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 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198”地区范围内规划指标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且总容积率不得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得大于 22%。表 2.2.2.4 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规划限高(米)h 24 24h30 30h35 35h40 总建筑密度 30%28%26%24%总容积率 1.8 2.2 2.4 2.8 表 2.2.2.5 第
11、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控制指标表 建筑高度(米)h 40 总建筑密度 22%20%18%16%总容积率 3.0 3.3 3.6 3.8 第四分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地块所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7 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当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划地块(仅指住宅用地或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中须配建农贸市场或其它面积不小于 2000平方米的公共配套内容的用地的总建筑密度可适当增加,最大增加值不超过 5%。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本规定的,或加建后不能满足配套要求的,或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
12、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表 2.2.2.6 容积率折算系数 临规划道路条数 用地面积 1 2 3 4 5000 以下 1.0 1.1 1.2 1.25 500010000 0.95 1.0 1.1 1.2 1000020000 0.85 0.95 1.0 1.1 20000 0.8 0.85 0.95 1.0 注:1 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 1 位(按 4 舍 5 入法)。第 2.2.3 条 第二和第三分区内的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指
13、标按以下要求控制:1建筑高度不小于 80 米时容积率不大于 5.0,建筑密度不大于 20%;2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小于 35 米且不大于 80 米时,建筑密度为 20%至 25%,容积率根据建筑密度和高度的要求确定且不大于 5.0;3受航空限高限制或规划要求建筑高度不大于 35 米时,容积率和建筑 8 密度根据建筑高度按表 2.2.2.2(第二分区内用地)或表 2.2.2.4(第三分区内用地)的要求选取。第 2.2.4 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表 2.2.4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
14、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中学用地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0%新区 25%小学用地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新区 30%幼儿园 旧城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新区 35%养老院 30%3.0 30%农贸市场 45%0.8 且1.6 不大于6 层 不大于 24米 结合设计要求 派出所 40%1.0 且2.4 办事处 40%1.0 且2.4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40%2.4 社会停车场(库)50%3.0 注:1 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第 2.2.5条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
15、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5.1、表 2.2.5.2的内容进行确定。9 表 2.2.5.1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高层)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 分区 位置 总容积率 总 建 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第一分区 地铁站街坊 10.0 50%25%10%8.0 50%25%10%第二分区-6.0 45%22%15%第三分区-5.0 40%20%15%表 2.2.5.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多层)规划控制指标表 项目 分区 总容积率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适用于兼容住宅用地)第一分区 3.0 50%10%第二分区 2.7 50%15%第三分区
16、2.5 45%15%注:若因规划限高或航空限高原因以致建筑高度低于 15 米时,建筑密度上限为 60%,容积率上限为 2.0。第 2.2.6条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中心城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新批生产性的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工业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6规定执行。表 2.2.6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1.5 且3.0 40%30%第 2.2.7条 生产性工业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 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 7%;2 生产性工业用地的绿地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3 生产性工业用地的建筑容积
17、率和建筑密度按表 2.2.7.1和2.2.7.2的规定执行。10 表 2.2.7.1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总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当建筑物层高超过 8.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本表容积率要求如低于国家其他规范的,按国家其他规范标准执行。表 2.2.7.2 生产性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本表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可下调 5%。第 2.2.8条 高等学校用地应按表 2.2.8执行。表 2.2.8 高等学校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第 2.2.9条 物流项目用地是指按照成都市现代物
18、流发展规划中确定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等三类规划用于集中发展现代物流的项目用地。其它物流项目不纳入物流用地。物流项目建筑是指在物流项目用地上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物流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1 规模按以下规定执行: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重工业 0.5 0.4 轻工业 1.0且3.0 0.9 0.8 农业产业化项目 0.7 0.5 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重工业 40%40%轻工业 40%40%40%农业产业化项目 35%35%第一圈层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建筑容积率 0.6 0.5 0.5 11(1)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用地规模应按照成都市现代
19、物流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规模执行;(2)物流服务站用地规模:三环路以内用地面积不得大于 50 亩,三环路以外用地面积不得大于 300亩。2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按表 2.2.9的规定执行:表 2.2.9 物流用地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第三圈层 物流园区 不允许设置 0.7且3.0 0.6 物流中心 不允许设置 0.7且3.0 0.6 物流服务站 1.2且3.0 0.8且3.0 0.7 注:建筑物单层高度大于 9.0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3 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的建筑密度均不小于 30且不大于 60%。第 2.2.10条
20、 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10的规定执行。表 2.2.10 市场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第二圈层(含第二圈层)第三圈层 建筑容积率 2.0且3.0 1.5且3.0 1.0且3.0 建筑密度 50%第 2.2.11条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表 2.2.11的规定执行。表 2.2.11 科研设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三环路以内 三环路至 外环路 第二圈层 第三圈层 建筑容积率 1.8且3.0 1.5且3.0 1.2且3.0 1.0且3.0 建筑密度 40%12 第 2.2.12条 行政办公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本规定第2.2.5条执行。第 2.2.13条 其它性质用地(
21、主要是指公益事业性项目的用地,如医院、卫生防疫站、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建筑对应的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执行,其中体育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容积率不大于 2.4,建筑密度不大于 40%,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24 米。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 2.3.1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二环路以内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层建筑,二环路以外的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只能建设多层建筑。若
22、小于起建标准,或由于自身地块的条件限制需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整合时满足以下要求:被整合用地地块为不能单独开发的地块(旧城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新区用地面积小于 5000平方米)。第 2.3.2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 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2 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 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
23、共享。第 2.3.3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 30%,且应将不小于 50%的集中 13 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1 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 8.0米,面宽不小于 20.0米;2 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3 小于 160平方米的集中绿地可不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4 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可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第 2.3.4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
24、(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 20%计入绿地率:1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2 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3 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第 2.3.5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 5.0米、且树阵的用地面积不小于 400平方米时,按树阵投影面积计算绿地面积。第 2.3.6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第 2.3.7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
25、大于 3 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 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 200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 3 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14 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 2.3.8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1 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 4 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平方米;2 总建筑面积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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