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安监发[2013]39号鲁安监发【2015】168号文修订修改后《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07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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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五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章 安全审查规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2 附件:1.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 2.安全评价表基本要素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统计表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
2、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9.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
3、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三)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 4 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
4、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条 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二)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生产能力)为大中型炼油工程(
5、类)、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库设计规范划分为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的;(四)跨设区的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除国家 5 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第五条 省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安监局实施。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市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下列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一)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
6、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三)跨县(市、区)的。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监部门负责。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不得将其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省、市安监局和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统称实施部门。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6 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
7、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8、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 1 份,其中,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7(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投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意见作为审批(核准、备案)前置条件的,可免于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第九条 实施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9、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资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建设单位当场更正。(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按照要求全部 8 补齐的,自收到申请资料或者全部补正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实施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根
10、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负责审查、核查的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建设项目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要由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复制件)。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施部门的审查、核查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实施部门。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或者委托下级安监部门、安全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核,负责复核的人员或者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出复核的书面
11、意见并签署姓名(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文 9 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审查、核查和复核意见(复制件)等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 2 年。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四条第六、第七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和安全评
12、价机构等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或者根据变化情况补充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10(AQ/T3033)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13、导则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应明确界定各自的设计范围,编制各自设计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可以汇总或者分册,但不得遗漏和重复,确保各自设计范围内的专篇之间相互衔接。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 份,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14、专篇。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未取得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还应当提交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第十七条 实施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 11 文件、资料后,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应的受理、审查工作;其中,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第十八条 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以及相关的
15、审查、核查和复核意见(复制件)等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 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审查不予通过。1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16、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第二十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存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者编制相应的变更资料,向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设备制造、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17、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的要求,完成生产准备和单机试车、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等工作,组织自身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人员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等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外部相关专家参加),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13 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进行试生产(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投入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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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2015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鲁安监发 39 号鲁安监发 168 修订 修改 山东省 危险 化学品 建设项目 监督管理 办法 实施细则 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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