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MBO(管理者收购)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32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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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MBO(ManagementBuy-Outs)即“管理者收购”的缩写。经济学者给 MBO的定义是,目标公司的管理者与经理层利用所融资本对公司股份的购买,以实现对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的改变,实现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身份主导重组公司,进而获得产权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3.实施 MBO 的现实意义 尽管当前实施 MBO 既有成功的企业,也有失败的例子,但是从根本上看,MBO 对于中国企业的改革,尤其是中小型国企的改革,是有很深的现实意义的。(1)利于防止人才流失。中国已经加入 WTO,WTO 给我们带来的最大竞争压力是人才的竞争,因为国外公司比国内企业提供更高的工资和
2、待遇,尤其是用股权制度来吸引人才。国企改革中,管理者作为企业人力资本的精华部分,是国有企业中最具有价值的,在不能提供与国外企业相当的工资和待遇时,实现 MBO 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否则,国外公司必然会凭其优越的条件来挖我们的墙角,会使人才流向国外公司,也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可以说,实行 MBO 是可以留住人才,为入世之后的激烈竞争提供强有力的后盾。(2)利于激励和约束管理者以及降低代理成本。实行 MBO 也就是经营者持股,经营者以合法的形式成为企业的股东,这虽然没有直接为他们带来收入,但他们能享有股份收入,这些股份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长期联系在一起,并具有很强的依赖特征,也就是说,经营者
3、收入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效益,企业效益好,经营收入就高,反之亦然。因此,MBO 不仅是对经营者的激励,同时也是对经营者的约束。而且,实施 MBO 后,成为股东的管理者原本就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现状相当了解,在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以后,必将会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兢兢业业地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而不是短视地敢于冒经营风险从事腐败活动。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也限制了经营者能力的发挥,在国企改革中若高层管理者通过 MBO 拥有企业的股份,他们既是股东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结合在一起,从而能实现经营者目标与所有者目标的统一,消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形成的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委托
4、代理关系,大为降低代理成本与经营风险,并弥补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不足。(3)有利于解决政企、政资不分的问题。实施 MBO 可以解决政府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长期纠缠不清的矛盾。众多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也就是绝对的大股东,拥有企业重大人事、重大资产决策和收益分配的决定权,这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看是比较吻合的,可这与国家实行的“政企分离”政策是相矛盾的,虽然政府部门做出了许多的努力,如建立控股公司等,但这些措施常常失灵,因为他们背后始终是政府。如果引进 MBO,政府必将减持国有股,从而可以建立起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能够形成合理制衡的所有权结构以及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
5、度,有效缩小“政企不分、政资不分”这一矛盾。在民间资本的参入份额能够形成不同所有制资本之间的平等竞争的时候,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和“所有权行政化”等问题立即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甚至化解为有利因素。(4)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目前,我国已积累了庞大的国有资本,由于国有资本存在涉及面广、流动性差和资金利用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国有资本在某一产业或企业中“过度集中”,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的过度争夺,致使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明显低于其他经济成分和国有经济资源配置效益不高,并影响了作为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的发挥。而推行 MBO 可以把众多中小企业合法地让渡给其他经济成分,使之逐步退出不
6、属于国家经济命脉和对非国有经济成分有较低进入障碍的产业,以收缩国有资产的分布面。转换出来的大量国有资本通过再投资和分配,投资于自然垄断部门、社会公益部门和特殊性行业等必须由国家控制或社会效益要求高的行业,创造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同时也可以解决各地区之间发展失衡和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二、MBO 在中国的兴起 1.MBO 在中国兴起的背景 在中国,MBO 萌芽的出现要追溯到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当时迫于政策环境压力,并没有明确的管理层收购之说,也很少有人对此进行宣传,MBO 在默默地进行。而当前的 MBO 热,并不是无端的炒作造势。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
7、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深层次矛盾凸现出来,而产权制度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难题。就国家经济政策而言,1999 年,中共十五大通过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2001 年国务院通过了持减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通过一级市场持减国有股;2002 年国务院规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有上市公司停止执行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持减国有股的规定,但指出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等形式来充实社保基金;2002 年证监会公开征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首次对一级市场要约收购价格、协议收
8、购停牌,管理层收购中中介机构聘任等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淡化对内资与外资以及个人与法人的区分,鼓励实质性的和股权层面上的资产重组;最近,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方略,意味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将加快。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许多机构已经在悄然动手开始实施 MBO,如新华信托率先推出的“MBO 资金信托计划”,各类有关 MBO 的研讨会层出不穷。事实上,几年前自粤美首开先河之后,深圳方大、宇通客车,特变电工、佛塑股份、胜利股份等也分别试水其中。据估计,目前上市公司通过 MBO 达到管理层控股的为数不少,只是其中相当部分因种种原因尚未完全浮出水面。2.我国 MBO 与外国
9、之对比 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尤其是上使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同西方国家的管理层收购,有着许多不同之处。(1)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还不算杠杆收购。西方通行的 MBO 是在收购后,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结构进行调整,形成高财务杠杆的资本结构。对比国内 MBO 案例,由于收购主体通常是管理层注册的壳公司,加上融资方面的限制,对于目标公司很难体现财务杠杆的避税效应。(2)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往往实行间接控股。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一般先注册一个投资公司(壳公司),然后通过壳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达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而西方国家的管理层收购,一般是企业管理层和战略投资者直接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权。股
10、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这可能是造成管理层收购总是间接控股的主要原因。(3)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中,管理层一般是相对控股。根据对我国上市公司发生的10 余起 MBO 案例统计,管理层平均持股比例为 25%。西方管理层收购过程中,管理层和战略投资者一般持有目标公司发行在外股份的 90%以上,最终完成公司下市,保证管理层和战略投资者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一般是通过协议受让国有股或者法人股实现的,管理层持股比例低于 30%,主要是为了规避要约收购的考虑。对于非上市公司,由于不存在股权的双轨制(国有股、法人
11、股和流通股),也不受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除了融资来源以及收购股权定价与西方国家不同外,并没有明显的区别。3.实施 MBO 的现实意义 尽管当前实施 MBO 既有成功的企业,也有失败的例子,但是从根本上看,MBO 对于中国企业的改革,尤其是中小型国企的改革,是有很深的现实意义的。(1)利于防止人才流失。中国已经加入 WTO,WTO 给我们带来的最大竞争压力是人才的竞争,因为国外公司比国内企业提供更高的工资和待遇,尤其是用股权制度来吸引人才。国企改革中,管理者作为企业人力资本的精华部分,是国有企业中最具有价值的,在不能提供与国外企业相当的工资和待遇时,实现 MBO 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否
12、则,国外公司必然会凭其优越的条件来挖我们的墙角,会使人才流向国外公司,也就意味着国有资产的流失。可以说,实行 MBO 是可以留住人才,为入世之后的激烈竞争提供强有力的后盾。(2)利于激励和约束管理者以及降低代理成本。实行 MBO 也就是经营者持股,经营者以合法的形式成为企业的股东,这虽然没有直接为他们带来收入,但他们能享有股份收入,这些股份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长期联系在一起,并具有很强的依赖特征,也就是说,经营者收入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效益,企业效益好,经营收入就高,反之亦然。因此,MBO 不仅是对经营者的激励,同时也是对经营者的约束。而且,实施 MBO 后,成为股东的管理者原本就对公
13、司的经营和管理现状相当了解,在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以后,必将会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兢兢业业地从事经营管理活动,而不是短视地敢于冒经营风险从事腐败活动。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也限制了经营者能力的发挥,在国企改革中若高层管理者通过 MBO 拥有企业的股份,他们既是股东又是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结合在一起,从而能实现经营者目标与所有者目标的统一,消除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形成的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大为降低代理成本与经营风险,并弥补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不足。(3)有利于解决政企、政资不分的问题。实施 MBO 可以解决政府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长期纠缠不清的矛盾。众多的国有企
14、业中,国有资本占据绝对优势地位,也就是绝对的大股东,拥有企业重大人事、重大资产决策和收益分配的决定权,这从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看是比较吻合的,可这与国家实行的“政企分离”政策是相矛盾的,虽然政府部门做出了许多的努力,如建立控股公司等,但这些措施常常失灵,因为他们背后始终是政府。如果引进 MBO,政府必将减持国有股,从而可以建立起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能够形成合理制衡的所有权结构以及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有效缩小“政企不分、政资不分”这一矛盾。在民间资本的参入份额能够形成不同所有制资本之间的平等竞争的时候,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和“所有权行政化”等问题立即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甚至化
15、解为有利因素。(4)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目前,我国已积累了庞大的国有资本,由于国有资本存在涉及面广、流动性差和资金利用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国有资本在某一产业或企业中“过度集中”,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的过度争夺,致使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明显低于其他经济成分和国有经济资源配置效益不高,并影响了作为主导地位的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的发挥。而推行 MBO 可以把众多中小企业合法地让渡给其他经济成分,使之逐步退出不属于国家经济命脉和对非国有经济成分有较低进入障碍的产业,以收缩国有资产的分布面。转换出来的大量国有资本通过再投资和分配,投资于自然垄断部门、社会公益部门和特殊性行业等必须由国家控制或社
16、会效益要求高的行业,创造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可以实现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转移,同时也可以解决各地区之间发展失衡和不发达地区发展问题。三、完善与发展 MBO 的思路 1.完善 MBO 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任何一种商业运作的模式如果总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那么这种商业模式便很难真正成为一种稳定的改革路径。陈新(2003)指出,现在对MBO 的质疑,既有MBO 本身的问题,也有因政策和法律法规滞后、认识缺乏统一尺度而产生的分歧,而 MBO 本身的问题,大多也是因无章可循而起。具体而言,完善MBO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1)要对已出台的涉及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合,明确MBO 作为一种产权变革
17、形式的地位和适用范围。(2)制定专门的MBO 实施规范和细则。MBO 属内部人收购,有着与一般法人收购不同的特殊性,应该用专门的法规或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专门的条款来规范其行为。在这些法律法规或专门条款中,一方面,要对收购主体的资格,资金来源的合法渠道,收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管理层的市场选择机制、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性等 MBO 关键环节给予明确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加大管理层的责任和风险来约束和制衡他们的投机行为。(3)对收购过程国有资产保护的规定。在国有产权主体缺位的情况下,国有产权权益太多的转让给其他产权主体这种情况难免发生。政府制订相关政策一定要考虑国有产权的保障。(4)明确适用 M
18、BO 的产业、企业范围。具体来说,允许推行MBO 的产业应都处于竞争性领域,与国有经济退出的方向大体一致;MBO 适用于那些规模不大的、国有或集体产权关系不清晰的、不足以吸引外部投资者投资的一定规模的企业。2.加强对MBO 公司的监管 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基于效率原则,关于企业组织内部各要素贡献者之间的责任、权利、风险、利益相匹配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在所有者和经营者制衡关系下驱动效率改进的契约约束。而MBO 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反叛,是对两权分离理论的一种否定。但它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旨在降低代理成本。然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也会更加剧现存国内外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19、,因此为防范管理层收购在公司治理结构上的风险,必须加强监管。陈新(2003)、王成慧(2002)等认为,一方面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提高监事会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扩大其职权范围,并适当增加职工监事的比例,从而建立起内部监事会、审计、财务“三位一体”的监控制约体系;另一方面应建立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包括法律诉讼制度;此外,也需要加强对实施 MBO 后企业动作的监管。至于监督体系,包括市场投资者的监督与中介机构的监督两个层面。三、MBO 的模式 通过分析一些主要 MBO 案例,本人认为,目前国内 MBO 大体上有七种模式:1.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造壳收购上市公司。这种模式的操作要点是
20、公司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一般由管理层和职工共同出资建立)出资设立公司,然后由该公司出面受让股权。这种模式一般发生在集体企业(在历史上全体职工积累了部分共有财产)或参加收购人员比较众多的情况。目前,由于国家对职工持股投资资格和年审登记等限制,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名义来进行 MBO 操作的逐步减少。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名义进行管理层收购的典型案例有粤美的和大众科创。2.管理层自然人直接出资设立主体收购上市公司。这种模式的操作要点是参与收购的管理层和其他自然人直接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并利用该公司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实现管理层收购的目的。这是目前国内管理层收购普遍采用的形式,其优点是收购主体产权明晰,利于融资
21、以及后继运作资金偿还:不利之处是有限公司的对外转投资受到公司法的约束,不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有:深方大、洞庭水殖、胜利股份、特变电工等。3.设壳收购大股东,实现间接控股。这种模式是典型的间接收购,即管理层通过设立的壳公司对目标公司大股东进行收购,并进而通过对大股东的控制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规避了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权的部分繁杂程序,降低了收购难度:缺点是对目标公司控制的链条加长,弱化了对企业的控制力。典型案例如宇通客车。4.对公司优质资产或子公司的 MBO。这是相对整体收购而言的 MBO 操作方式。所谓局部 MBO 即管理层所收购的标的不是上市公
22、司整体,而是针对上市公司中部分具备 MBO 特点的资产或子公司进行收购。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操作性强。对母体庞大或整体资产不良但局部资产很好的公司,或者收购母体时很难获得股份来源时,管理层可以考虑进行局部的 MBO。在具体操作中,MBO 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管理层直接收购目标公司的某一处资产:另一种方式是管理层收购并控制目标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局部 MBO 的典型案例是刘瑞旗收购世茂股份下属“恒源祥”。5.控制“黄金股”来影响目标公司。这种模式的操作要点是管理层并不收购很大数量的目标公司股权,而是收购在股东结构或股权机构中处于非常关键地位的股权,使管理层在目标公司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实现管理
23、层对目标公司的相对控制。此种模式适合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有可能产生控股权争夺或已有争夺历史的公司,管理层可以通过持股关键股权的方式保持自身利益和公司稳定。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是“胜利股份”。6.股权激励式佛山塑料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股权激励和管理层收购相结合。操作要点是在保持(国有)控股股东地位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和体现管理层社会价值,让管理层受让一定数量的股权,使管理层从单纯的管理者向所有者融合。该模式适合国有股“一股独大”类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层收购或进行股权激励的操作。从目前统计情况来看,此类模式是较为普遍的操作方式,也是在目前市场条件下,管理层尚不能对公司进行收购的一种
24、妥协状态,典型案例是佛山塑料、上海家化等。7.借助信托投资公司持股。随着信托法的出台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完善,信托投资机构正逐步成为管理层进行MBO 改革的辅助工具。从发生的案例分析,信托参与 MBO 改革的功能有二:一是信托机构受管理层之托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信托机构成为名义股东,管理层成为实际控股人。这种操作模式由于受信息披露的影响,管理层往往不被披露(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实际操作人要求进行披露),所以市场发生类似的案件中,隐藏在信托公司背后的是不是管理层还不得而知,但浙江国投收购健力宝、北国投收购宁城老窖都受到市场怀疑:二是信托公司出面代表部分管理人员持股,规避收购主体
25、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这种案例在上市公司中尚未出现,但在非上市公司中已经有案例发生。如华宝信托参与中国康辉管理层收购。上述七种模式,适用背景不同,产生效果也各异。在具体操作中,各公司应选择好适合自己的模式,才能更好地完成 MBO 改革。同时,随着环境的变化,也可以多种模式结合使用或创造新的模式。我国当前的 MBO 多发生在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就我个人认为,管理层自然人直接出资设立主体收购上市公司和设壳收购大股东实现间接控股这两种 MBO 模式更加适合目前情况。以粤美的为例,美的集团管理层和工会于 2000 年初共同出资组建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对美的进行管理层收购。在美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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