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审计监督规定170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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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审计监督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务人员工作交接管理,保证离职时保密信息、工资资料、物料用品的顺利移交,确保会计核算与财务控制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接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与公司财务中心内部调动和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的离职人员,包括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主动提出辞职、公司劝退或辞退、试用期内离职、合同期满不续签财务人员等。第三条 为了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的,必须提前 1 个月时间提出申请,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否则行政人事部不得给
2、予工资福利结算。第四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监察审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1、出纳交接,由资金部经理与财务负责人共同监交。2、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负责人监交。3、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公司分管领导和负责监交。第五条 财会部门负责人调动或离职时,审计检查内容如下:1、月度、年度财务工作计划及其实施跟踪情况。2、公司文件、内部财务文件、财务及统计报表、分析资料、银行税收工商等相关政策文件。3、重大和关键财务收支业务。4、工商、税务、银行等重要外联络单位的交接,包括:地址、主办人员联络电话情况等,如有必要需对重要的外联关系进行引见。5、其他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第六条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按以下交接工作进行审计:1、处理未完业务事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并将负责管理的会计凭证按时间和号码顺序清理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列明相应科目的余额,存在遗留的事项应附说明。2、整理应该移交的会计资料,对未了事项出具书面移交说明,并注明事项发生的原委,经领导批准,可留给下任会计处理。3、编制移交清册,逐项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管理(统计)台账、报表、分析资料、专用印章、发票、收据、财务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以及会计软件、密码、数据磁盘等物品。第七条 出纳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应按以下交接事项办理:1、对库存现
4、金、有价证券、各种票据、收据和银行存款、取款单据、汇款凭单、印鉴公章以及现金银行日记账簿、银行对账单、支票登记册、支票存根、网银软件、操作流程、口令、保险柜密码、钥匙等进行逐项移交,各种单据、发票应按编号清理,缺少、丢失的单据、发票要责成移交人追回。2、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银行存款要依据核查银行对账单是否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3、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移交时,应与接手出纳共同到销售验证票据的真伪。4、会计账簿“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和出纳银行日记账核对(不能仅限于电话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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