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轮减少拖轮使用费奖励办法18102.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轮减少拖轮使用费奖励办法18102.pdf(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长申海发201322 号 海轮减少拖轮使用费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海运事业部经营的海轮(以下简称船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港口减少使用拖轮协靠、离,降低船舶运输成本,提高企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船舶减少使用拖轮是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四类船舶在港口靠、离泊和经营安排移泊(含系解浮筒)少用或不用拖轮。第三条:减少拖轮使用费奖励(以下简称节拖奖)是指从在船舶少用或不用拖轮所节约的费用中提取部分对船长的奖励。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运事业部经营的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船舶。市场租用船舶可参照本办法在合同或操作手册中约定。第二章 使用拖轮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船舶的技术资料,
2、将海轮分为四类。一、第一类:耀海、长航和海、长航静海、长航煦海、长航茂海、长航云海、长发海、秀海、岭海等。二、第二类:长航江洋、硕海、卓海、长天海、长骄海等。三、第三类:长进海、长先海、长恒海、长领海、长永海、长福海、长禄海等。四、第四类:其它 20000 吨以下双车双桨船舶。第六条:船舶使用拖轮的规定:一、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船舶在正常情况下可使用二艘拖轮协助靠、离泊。在黄浦江内靠泊,二艘拖轮中必须有一艘是全回旋拖轮。除黄浦江内码头和宝钢码头外,在上海港长江水域码头、长江下游港口码头和其他海港码头,船长可视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少用或不用拖轮。二、第四类船舶在特殊情况下,船长认为必须时可使
3、用一艘拖轮协助靠、离泊。第七条:船舶进出强制引航的港口,船长可申请引航,船长应向公司运营中心报告。拖轮使用由引水员决定,但船长有义务将本办法的第十四条、十八条的规定告知引水员,说服引水员少用或不用拖轮。第八条:因特殊原因港口强制规定使用拖轮协助靠、离泊的,不受本办法限制。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船长因特殊情况需申请使用或增加使用拖轮协助时,须向公司营运中心报告、批准。第十条:船长应在靠(离)泊、移泊后,将所使用的拖轮船名(马力)、艘数、作业时间向运营中心报告。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第十一条:船长在港口未使用拖轮协助的,在靠离泊、移泊后应及时向运营中心报告。值班调度应做好记录。第十二条:船长
4、在港口签署“拖轮作业签证单”时,必须将拖轮的船名,到、离船实际时间如实填写,并签字盖船章。第三章 节拖奖提取标准 第十三条:船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用或少用拖轮,按以下标准提取节拖奖。一、本办法规定的第一类船舶,少用一艘拖轮可提奖 700元。二、本办法规定的第二类船舶,少用一艘拖轮可提奖 600元。三、本办法规定的第三类船舶,少用一艘拖轮可提奖 500元。第十四条: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船长说服引水员少用或不用拖轮的,船舶除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取节拖奖外,可再提奖 250 元,供船长用作给引水员的奖励。第四章 节拖奖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五条:节拖奖申领表归入长航凤凰海运事
5、业部劳务费申领表(以下称申领表)。第十六条:业务处、运营中心对申领表中船舶少用或不用拖轮,经营安排移泊少用或不用拖轮确认,商务管理处审核,市场经营部领导审批,由计划财务部按流程发放。第五章 节拖奖的分配 第十七条:节拖奖全额奖励船长。第十八条 船舶在港申请引水操作的,引水少用或不用拖轮的,分配给引水员的节拖奖不少于 50%,增加的 250 元奖励,由船长作为对引水的奖励。进江船舶靠、离码头由引水员操作的,节拖奖分配时引水员不少于 50%。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对船舶在港口节约使用拖轮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船舶和船长,海运事业部给予表彰、奖励,并发荣誉证书。第二十条:对船长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向运营中心报告使用或增加使用拖轮的,酌情扣减当事船长当月综合奖。第二十一条:对船长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向运营中心报告的,酌情扣减当事船长当月综合奖。第二十五条:船长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拖轮作业签证单正确签单,并造成海运事业部损失的,扣当事船长当月综合奖。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船舶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长航凤凰海运事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长航凤凰海运事业部 2013 年 9 月 22 日 抄报: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 长航凤凰海运事业部 2013 年 9 月 22 日印发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