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陈立峰律师:抢劫罪辩护词116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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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皇岛陈立峰律师:关于田 XX 涉嫌抢劫一案的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河北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田 XX 的法定代理人申XX 的委托,指派律师我们担任被告人田 XX 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相关的卷宗材料,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又听取了整个庭审过程,对本案已有了充分的了解,现就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田 XX 出生于 1992 年 5 月 7 日,在 2009 年 9 月份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根据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
2、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田 XX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告人田 XX 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次要的作用甚至没起作用,应当属于从犯。1、被告人田 XX 与好友侯 XX 共同到石家庄找工作,于 2009 年 9 月 8 日晚在网上认识了王 XX。2009 年10 月 20 日对王世龙的询问笔录第一页的内容可以证实:当晚被告人田 XX 在一个“谁能帮我找工作”的房间玩“劲舞团”时王 XX 说:“我能帮你找工作”。被告人田 XX 因找工作的需要,才找到了 XX,所以说被告人田 XX 是被王世龙骗去的。2、再者根据该询问笔录的第一页(问:你和张 XX 即 XX 和李 XX 在一起后商量
3、抢劫是谁先提出来的?答:是我提出来的。)可以确定:抢劫的犯意系王 XX 提出,与被告人田 XX 无关。3、从该询问笔录的第二页(张 XX 说是不是租先前租过的那辆车,我说过去看看吧,如果他在那就租他的车,如果他不在就随便租一辆,我们到那一看正好他在哪就租了他的车)可以证明:犯罪目标的确定是由王 XX 和张 XX 决定的,与被告人田 XX 无关。4、从对各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还可证明作案地点的选择是由王 XX 决定的,与被告人田 XX 无关;5、作案的时机也是由王 XX 定的(只要我一下车就弄);6、最先动手的是张 XX,被告人田 XX 并未动手;7、作案凶器是王 XX 等人 2009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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