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通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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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买卖合同通用模板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全部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全部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全部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更多汽车买卖合同通用模板点击“汽车买卖”查看。 汽车买卖合同通用模板1 本合同当事人: 卖车人: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买车人: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合法.同等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现甲乙就下列汽车的买卖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甲乙双方同意,甲将其拥有的旧汽车一辆(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及相关车辆手续整体(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附加费本.养路费.保险单)出售给乙
2、方.出售价格为: 元,人民币大写 为: 元.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保证该车手续真实有效,没有出租车史,非盗抢车辆,能够正常过户,并且不欠附加费,养路费,同时甲方应无条件为乙方供应过户相关手续,如不能正常过户或和有出租史时,甲方应无条件退还乙方所付全部购车款及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上述车辆自本协议生效后,以前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以及交通肇事或违章行为以及其他意外状况引致的一切后果和费用均由甲方担当,乙方不付任何责任。以后发生的费用和其他事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乙方将购车款一次性交付甲方,同时甲方将该车和相关手续交由乙方保管运用。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
3、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电话 住址 乙方签字 电话 住址 年 月 日 时 汽车买卖合同通用模板2 为了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担当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一、甲方将车主_的_轿车,牌号_,发动机号_,车架号_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币)_,小写_。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_年_月_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_年_月_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
4、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_方担当,过户时双方应主动协作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备注(未尽事宜双方约定处理): 六、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_购车方(乙方):_ 联系电话:_地址:_ 签定时间:_ 联系电话:_身份证号码:_ 汽车买卖合同通用模板3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_ 出卖人(全称):_ 为了增加
5、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_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款待;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别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需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需安装运转
6、后才能发觉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纳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须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其次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
7、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运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方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方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醛 假如买受人有特别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
8、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方法的,按规定的方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方法的,按规定的方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方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途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
9、度要车(船)安排;必需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赐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
10、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别技术要求须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
11、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续;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款待仲裁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觉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12、。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运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看法。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记、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状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看法,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需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通
13、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假如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假如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依据产品的详细状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担当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担当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
14、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贷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担当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担当。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担当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变更运输路途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担当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
15、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须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须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假如不能供应的,按
16、中途退货处理。 3.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担当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担当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受买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担当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行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刚好向对方通通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_天内
17、供应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依据状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担当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当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
18、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分送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买受人:_(章) 法定代表人:_ 托付代理人:_ 地址:_ 开户银行:_ 帐号:_ 电话:_ 邮编:_ 出卖人(章)_ 法定代表人:_ 托付代理人:_ 地址:_ 开户银行:_ 帐号:_ 电话:_ 邮编:_ 年 月 日订 汽车买卖合同通用模板4 买方_(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以下简称丙方) 上列当事人就汽车买卖事宜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就其约定,将其全部的轿车售予乙方,乙方买受。 其次条 后记轿车的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 _元整。乙方依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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