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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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算实施状况考核方法试行实施细则纯阅读来源:环保部 公布日期:2023-08-03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算实施状况考核方法试行的通知国 办发202321 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算实施状况考核方法试行实施细则。总 则一、为明确和细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算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年度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加快落实考核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二、对于各项指标的考核要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 中有年度目标的,依据目标责任书进展考核,否则遵照本实施细则进展考核。三、依据本实施细则供给的计分方法,对空气质量
2、改善目标完成状况、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任务完成状况分别评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 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状况分值。四、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 分及以上为优秀、70 分含至 90 分为良好、60 分含至 7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一类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状况一、考核目的建立以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空气质量改善程度作为检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最终标准,确保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细颗粒物 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按期完成。二、指
3、标解释考核年度 PM2.5PM10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三、考核要求一考核 PM2.5 省份的要求2023 年度不考核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23、2023、2023 年度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到达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23 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 PM2.5 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二考核 PM10 省份的要求2023 年度不考核 PM10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23 年度 PM10 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到达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23 年度 PM10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到达目标责
4、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 30%;2023 年度 PM10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到达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 60%;2023 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 PM10 年均浓度下降目标。四、指标分值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状况分值为100 分。五、数据来源一承受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以下简称国控城市点位监测数据。二各省区、市PM2.5PM10年均浓度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级及以上城市设置国控城市点位的年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六、考核基数一PM2.5 考核基数:2023 年 PM2.5 年均浓度。二PM10 考核基数:以 2023 年 PM10 年均浓度为根底,综合考虑空气质量老标准连接进
5、展确定。七、年度考核计分方法一PM2.5 年度考核计分方法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 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依据 PM2.5 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 60 进展计分;PM2.5 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 0 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根底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30%以上含的,计 40 分;低于 30%的,依据超额完成比例占 30%的比重乘以 40 进展计分。二PM10 年度考核计分方法1. 对于 PM10 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但考核年度 PM10 年均浓度未到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3的省区、市PM10 年均浓度下降
6、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 60 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依据 PM10 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 60 进展计分;PM10 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 0 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根底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30%以上含的,计 40 分;低于 30%的,依据超额完成比例占 30%的比重乘以 40 进展计分。2. 对于 PM10 年均浓度要求下降,且考核年度 PM10 年均浓度到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3的省区、市PM10 年均浓度到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3要求,计40 分。PM10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 20 分;未满
7、足考核要求的,依据 PM10 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 20 进展计分;PM10 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 0 分, 在此根底上,PM10 年均浓度每上升 1%,扣 1 分。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根底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30%以上含的,计 40 分;低于 30%的,依据超额完成比例占 30%的比重乘以 40 进展计分。3. 对于空气质量要求持续改善的海南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PM10 年均浓度到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3要求,计 70 分;与基准年相比,PM10 年均浓度每上升 1%,扣 1 分。PM10 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比例
8、到达 5%以上含的,计 30 分;未到达 5%的,依据 PM10 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 5%的比重乘以 30 进展计分。注:广东省 PM2.5 年均浓度下降和 PM10 年均浓度下降分别计分,权重分别为 70%和30%,总得分为二者的加权平均值。其次类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状况一、考核目的基于大气十条中重点任务措施要求,设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状况指标,通 过强化考核,以催促各地区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供给强有力保障。二、具体指标一产业构造调整优化1. 指标解释遏制产能严峻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峻过剩行业违规在建工程、淘汰落后产能和
9、搬迁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的状况。2. 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增产能把握”、“产能严峻过剩行业违规在建工程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 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 严禁建设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增产能工程。(2) 分类处理产能严峻过剩行业违规在建工程。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 违规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顿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 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根底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3) 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其中2023 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
10、务。(4) 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打算,有序推动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 12 分,其中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增产能把握、产能严峻过剩行业违规在建工程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各占2 分,落后产能淘汰占 6 分。4. 计分方法依据进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增产能把握和违规在建项 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状况。对于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增产能把握,满足 上述工作要求的,计 2 分,觉察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增产能工程的,扣0.5 分,扣完 2 分为止。
11、对于产能严峻过剩行业违规在建工程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 计 2 分,觉察一例产能严峻过剩行业违规在建工程的,扣0.5 分,扣完 2 分为止。依据地方人民政府供给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状况,经现场核查证明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2 分,否则计 0 分。依据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状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二清洁生产1. 指标解释落实大气十条中,“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展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承受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要求的状况。2. 工作要求202
12、3 年,各省区、市编制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打算。重点行业 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2023 年,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方案中的 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打算。2023 年,完成方案中的 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打算。2023 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打算。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 6 分。2023 年,编制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占 3 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占 3 分;2023 年,重点行业
13、清洁生产审核占 2 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 4 分;2023 年、2023 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占 6 分。4. 计分方法各省区、市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每年报送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状况。满足全部工作要求的,计6 分。进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对地方报送的状况进展审核,组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如觉察各地区报送重点行业清 洁生产状况与现场核查不符,觉察一例扣0.5 分,扣完为止。三煤炭治理与油品供给1. 指标解释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该指标为煤炭消费总量把握及国四与国五油品供给的状况;对于其他地区,为
14、煤炭洗选加工及国四与 国五油品供给状况。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另外增加散煤清洁化治理指标。2. 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煤炭消费总量把握”、“煤炭洗选加工”、“散煤清洁化治理仅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国四与国五油品供给” 4 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 煤炭消费总量把握2023 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 2023 年持平;2023、2023 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煤炭消费总量与 2023 年相比实现负增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 2023 年持平;2023 年,北京市
15、、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分别完成 1300 万吨、1000 万吨、4000 万吨、2023 万吨的煤炭压减任务,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 2023 年持平。严格依据大气十条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建工程制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工程要实行煤炭减量替 代。除热电联产外,制止审批建燃煤发电工程;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到达 30 万千瓦以上的,可依据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2) 煤炭洗选加工2023、2023、2023、2023 年,其他地区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
16、与改造,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23 年,原煤入选率到达 70%。(3) 散煤清洁化治理相关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打算,确定干净煤利用目标与干净煤替代工程;依据年度打算要求,推动散煤清洁化治理,到2023 年,北京市民用干净煤使用量到达 330 万吨/年,干净煤利用率到达 100%;到 2023 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干净煤使用量分别到达 270 万吨/年、1800 万吨/年,干净煤利用率到达 90%以上。(4) 国四与国五油品供给依据大气十条的安排,按时供给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 10 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煤炭消费总
17、量把握占6 分,散煤清洁化治理占 2 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给占2 分;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煤炭消费总量把握占8 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给占2 分;其他地区,煤炭洗选加工占4 分,国四与国五油品供给占 6 分。4. 计分方法依据地方统计部门供给的数据,确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与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运用国家统计局供给的数据进展校核,满足 工作要求的计 6 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计4 分,否则计 0 分。依据地方供给的年度耗煤工程建设清单及其煤炭替代状况,进展综合评估,同时运用环境保护部、进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数据进展校核,满足要求
18、的计2 分,否则计0 分。在日常督查中,觉察一例非热电联产的燃煤发电工程、投产燃煤火电工程未按要求落实煤炭等量替代或建自备燃煤电站,扣 1 分,扣完 2 分为止。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供给考核年度散煤清洁化治理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民用干净煤使用规模、使用比例及使用范围等,据此进展综合评估。全部完成年度治理目标的,计2分;完成 90%的,计 1.5 分;完成 80%的,计 1 分;完成 70%的,计 0.5 分;否则计 0 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日常督查中,觉察一例在地方上报已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的区域销售、使用高硫高灰份散煤的,扣0.5 分,扣完为止。考核年度原煤入选率到达 70%含的
19、计 4 分,到达 65%含的计 3 分,到达 60%含的计 2 分,否则计 0 分。按时供给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计2 分,其他地区计6 分。随机抽检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的 20 个加油站,抽查达标油品的供给状况,觉察一例销售不达标油品的, 扣 1 分,扣完为止。四燃煤小锅炉整治1. 指标解释特定规模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淘汰状况,及建燃煤锅炉准入要求的执行状况。2. 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燃煤小锅炉淘汰”、“建燃煤锅炉准入”2 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 燃煤小锅炉淘汰2023 年,编制地区燃煤锅炉清单
20、,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的根本状况;依据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等替代能源资源落实状况,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合理安排年度打算, 并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备案;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 10%。2023 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 50%。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还需淘汰95%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确有必要保存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缘由。2023 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2023 年,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 95%。确有必要保存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出具书面
21、材料说明缘由。(2) 建燃煤锅炉准入严格执行大气十条与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止建设核准规模以下的燃煤小锅炉。3. 指标分值该项指标分值 10 分,其中燃煤小锅炉淘汰占 8 分,建燃煤锅炉准入占 2 分。4. 计分方法依据污染源普查数据和质检部门锅炉统计数据,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清单;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核定燃煤小锅炉淘汰比例。完成工作目标的,计8 分;完成工作目标 80%的,计 6 分;完成工作目标 60%的,计 4 分;否则计 0 分。严格依据大气十条相关要求核准建燃煤锅炉的,计2 分;在日常督查中,觉察一例违规建燃煤小锅炉,扣 0.5 分,扣完 2 分为止。中心燃煤锅炉综合
22、整治资金支持城市治理任务完成率低于 90%的,扣 2 分;低于 80%的,扣 4 分。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 指标解释各地区工业烟粉尘与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状况。2. 工作要求该项指标包括“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 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 工业烟粉尘治理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 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依据考核年度重点行业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实现稳定达标局部地区或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强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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