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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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观调控法原理现在学习的是第1页,共32页现在学习的是第2页,共32页v宪法(1993年修正)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目标模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现在学习的是第3页,共32页v一、宏观调控的法学界定v在中国,“宏观调控”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一个概念。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叫宏观调控,类似的提法是“国民经济综合平衡。”v“宏观调控”作为经济学的范畴和作为经济法学的范畴,内涵有所不同。在经济学中,“宏观调控”几乎可与“国家干预”、“政府调节”等通用,政
2、府为弥补市场缺陷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adjustment)和“控制”(control)的各种措施都可归纳为“宏观调控”,其中包括经济法学中所称的“市场规制”。现在学习的是第4页,共32页v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则与“市场规制”并列。v宏观调控是指调控主体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为了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现在学习的是第5页,共32页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v(一)尊重市场原则v 宏观调控的存在价值是弥补市场失灵,它应当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作为市场调节的补充手段而存在,决不能反客为主。这就决定了宏观调控必须
3、尊重、符合并善于利用市场规律:(1)尊重和符合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市场规律,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安全、有序、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秩序;(2)善于利用利润平均化的规律;v(3)善于运用“经济人”规律调控市场行为。换言之,宏观调控必须建立在完善的市场体系基础上。舍此,不但市场经济的建成与运行要大打折扣,宏观调控也会因失去微观基础而难以收效。现在学习的是第6页,共32页v(二)社会公益原则(利益取向的原则)v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以及中国的宏观调控实践,宏观调控对象大都集中于物价、就业、经济增长速度以及国际收支等四方面,它们均服从于一个最高的原则,即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物质上的公共利益,一般不涉及行为和精
4、神财富,而且这种公共利益是高层级或者说是全体国民的公共利益,其目标是物价稳定、充分就业、经济适度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v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包容了组成这个社会的所有成员的利益,而不是否认个人利益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这条原则禁止政府在确定调控目标时受集团利益左右,禁止政府从自身特殊利益出发作出决策,例如政府为掩盖自身的非法开支所造成的赤字而加大货币投放量等等。现在学习的是第7页,共32页v(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目标原则)v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中,生态持续是基础,经济持续是条件,社会持续是目的。这种理念突破了当代时间维度,以代际资源公平分
5、配为其视野,要求最大程度地为人类未来的发展留有资源空间,进一步强化了宏观调控法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它促使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重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学者指出,现行税制中的效率和公平观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中的效率观和公平观是有矛盾的,因而现行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税制也必将按可持续发展观逐步进行调整,逐渐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生态税制,使税收重点从劳动、资本向自然资源、能源和污染转移。现在学习的是第8页,共32页v(四)经济民主原则(体制的原则)v 它强调宏观调控权力层次配置的完善和内部结构的协调v1、在市场限于
6、国内范围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与社会中间层、政府各职能部对于宏观调控权力有一种民主的配置,以便在实施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达成均衡博弈。v2、在市场扩展至世界范围,宏观调控呈现出明显的国际性时,经济民主原则还涉及到本国主权和它国主权配置宏观调控权力的民主。我国加入WTO后,传统宏观调控手段如高额关税、数量限制、许可证制度、政府补贴和限制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等,都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严格限制。在开放的国际经济中,我国除采用财政和货币手段外,还需采取保障宏观经济目标实现和宏观经济关系协调的新手段,如我国外经贸部在2000年12月18日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开始征收反倾销税。现在学习
7、的是第9页,共32页v 三、宏观调控法的体系v(一)宏观调控法体系的结构 v宏观调控法的体系由宏观调控基本法统帅下的宏观调控专项法和宏观调控相关法所构成:(1)宏观调控基本法,如德国的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和我国学者建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调控法。(2)宏观调控专项法:计划法;财政(税收)法,包括预算法、财政收入法(税收法、国债法、规费法等)、财政支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金融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和非银行金融法;国有资产投资法。(3)宏观调控相关法: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环境资源法;社会保障法;外贸法;外资法;等等。v学者们对宏观调控法体系的构成,特别是关于
8、国有资产法还存在着争论。现在学习的是第10页,共32页体系与结构v1、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由众多经济法律规范组成的的v2、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经、主要表现为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选择的法律手段济行为选择的法律手段 v3、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关系、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关系v 财政关系财政关系v 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v 国家计划关系国家计划关系v 产业关系产业关系v 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等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等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法财财政政法法税税法法金金融融法法计划法、计划法、产业结构产业结构与布局规与布局规划法、固划法、固定资产投定资产投资法等资法等现在学习的
9、是第11页,共32页讨论讨论:国有资产法的定位国有资产法的定位 v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国有资产法是宏观调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法所构成。可见,关于国有资产法在经济法体系中所处地位的争论焦点,在于国有资产法是列入宏观调控法体系之内还是与宏观调控法并列。现在学习的是第12页,共32页四、宏观调控法的制度要素 v(一)调控主体 v1、中央与地方 v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宏观经济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我国国家大,人口多,必须赋予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必要的权力,使其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
10、调控政策,制订地区性的法律、政策和规则;通过地方税收和预算,调节本地区的经济活动。”显而易见,由于宏观调控的作用范围及于全社会,地方只有本地区经济调节权,没有宏观调控权,主要起着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决定的作用。现在学习的是第13页,共32页v2、政府与社会中间层 v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为政府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为政府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干预市场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
11、政策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质量商业银行、政策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质量检验机构等。它们实施宏观调控的资格由有关国家机关专门检验机构等。它们实施宏观调控的资格由有关国家机关专门确认确认。这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公益性和较高公信力,的行为具有公益性和较高公信力,利用其进行宏观调控,符合政府职能“非行政化”和社会化的潮流。v政府与社会中间层的配合,在实践中已经有了许多表现,如中央银行通过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进行价值调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决定国有资产的宏观布局,进行结构调控;财政部门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政府采购中心、社团等社会中间层,运用经济参
12、数调控;等等。现在学习的是第14页,共32页v社会结构社会结构v“市场政府”二元结构v“市场社会中间层(组织)政府:三元结构v案例:vA、兴业银行中国首家赤道银行vB、美国的贷款人环境责任制度 v讨论问题:社会中间层(组织)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作用(利和弊)现在学习的是第15页,共32页v3、政府各职能部门 v 在美国,其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构及组织包括:白宫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济顾问委员会,政策发展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等;德国从事国家宏观调控的行政机构及组织包括:联邦经济部、财政部、经济合作部、联邦经济信息总署、联邦银行等,还有大量的咨询与研究机构;日本的大藏省、通商产业省、
13、农业水产局、经济企划厅等机构及组织也主要从事宏观调控。v我国从事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包括从事经济计划、国从事宏观调控的经济管理机关主要包括从事经济计划、财税、货币、内外贸易等国家核心经济事务的中国人民银财税、货币、内外贸易等国家核心经济事务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它们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各自的地位、职能、权力以及责任如何,关键是要运用法律形式长期地、相对稳定地固定下来,不因领导人主观意志的变化而随意变化。现在学习的是第16页,共32页v(二)调控对象 v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利益结构,进而诱导地区、行业(
14、产业)和市场主体的行为,从而配置经济资源。因而,宏观调控的对象有利益、行为和经济资源三有利益、行为和经济资源三个层次。现在学习的是第17页,共32页v(三)调控方式 v1)依宏观调控是否利用市场因素,分为直接调控和间接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调控。市场经济应以间接调控为主,但并不能认为在各个领域中政府调控都应以间接调控为主。在市场经济中,不同领域所适用的调控方式是存在差别的。有些领域应该完全适用直接调控,如对“非市场品”与“有害物品”的生产和消费,对那些外部负效应强烈的经济活动,政府就必须采取以法律和行政手段完全禁绝的直接调控。在大多数领域应当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并用,选择何种方式为主,取决于调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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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观调控 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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