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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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婺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婺源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安全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和婺府字(2023)1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细则。 其次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自然人联建的物业等都应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 第三条修理资金遵循全额储存、业主全部、合理使用、随房转移的原则,实行
2、统一交存、统一治理、专款专用、全程监视的治理制度。 第四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修理资金治理的指导和监视。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治理中心)负责修理资金的归集、治理和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便利。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等。 公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电线路、楼道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小区围墙、大门、物业治理用房、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
3、房屋等。供水管道限于每幢总水表与每户分水表之间,供电线路限于每幢总电度表与每户分电度表之间,供电(水)一户一表。电信线路和有线电视线路除外。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修理资金由购房者缴纳,购房者(含住宅房、非住宅房、保障性政策住房、拆迁安置房、自然人联建房等)按标准交存,交存标准为:多层建筑7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100元/平方米。多层建筑是指地上构造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地上构造为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建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变化状况,适时调整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 未按本细则规定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
4、购置人,自然人联建的物业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 第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就当准时续交。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报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行。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八条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修理资金的,应当根据第六条补充建立。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在保证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治理中心征求各业主委员会意见,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可按以下二种方式提高闲置资金的增值收益:一是以公开招标方法,托付利率高的中标金融机构设立专户统一储存;二是用于购置国债。除此不得挪作他用。
5、第十条治理中心应做好修理资金的立帐、票据治理。 (一)建立修理资金明细帐。修理资金的核算,已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物业治理区域(住宅小区)为单位立帐,明细帐到户;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立帐,明细帐到户。 (二)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三)提高治理的透亮度。建立婺源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查询系统,承受业主对其分户帐中修理资金使用、利息收入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第十一条修理资金自交存结算之日起,开头根据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按年结存到户并滚存使用。修理资金增值收益安排方法由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
6、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状况应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准时将其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全部权时,应当结清欠缴的修理资金,结余的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其他缘由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将该资金帐面余额按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四条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十五条修理资金的使用实行申请人负责制。申请人应对使用申请的真实性、资金用途的合理性负责。 第十六条使用修理资金所需资金在2万元(含)以上须实行审价制度。5万元(含)以上应托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5万元(含)以上5
7、0万元以下可实行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展招标;50万元(含)以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活动鼓舞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展。 审价、招标所产生的费用在其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时,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及查勘结果,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使用实施方案和修理预算;没有聘请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访用实施方案和修理预算。 (二)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三)事前公示:申请人
8、应当将申请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报告、修理更新改工程预算表或预算询问报告、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业主签字表、修理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等要求公示的材料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的时间应不少于7日。 (四)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监视: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代表和社区居委会参加监视。业主代表可以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在列支范围内名单中随机抽选。业主代表的人数应为3-9人单数,名单应当公示。 (六)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同意后,分批次将修理的资金划转至施工单位。 (七)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单位组织实施修理和更新、改
9、造。 (八)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业主、物业效劳企业、施工企业等对工程质量进展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人员不得少于7人,业仆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总人数的50%; (九)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托付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工程决算进展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十)事后公示: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书或工程审价报告等应当公示的状况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展公告,公告期为7天。 (十一)申请人供应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结算工程余款。 第十八条影响房屋
10、安全使用的以下紧急状况可以实行应急修理: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经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二)二次供水、排水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使用,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三)消防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四)屋顶、屋面、外墙面发生渗漏,或者地下室发生积水,严峻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五)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所在地的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核实并出具意见书认定的; (六)发
11、生严峻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紧急状况(如严峻沉降、倾斜、开裂等),经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的。 以上状况经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确需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进展应急修理,可以不经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内业主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九条应急修理根据以下程序申请: (一)已聘请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物业,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发生紧急状况时应马上组织人员实行措施,并在24小时内制定修理、更新方案、向业主委员会通报有关状况。业主委员会核实同意后,由物业效劳企业向房地产主管
12、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二)未聘请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物业,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提出访用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三)申请人提出应急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申请前,应当在所在物业的主要出入口张贴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天。 (四) 房地产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准时组织人员进展审查核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打算。 (五)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一经核准,申请人按第十七条三至十二款程序办理。
13、 其次十条条修理资金使用应当根据以下原则区分分摊: (一)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设备的修理,由其受益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二)单幢房屋的修理,按以下原则区分分摊: 1、单幢房屋整体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由单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比例共同分摊。 2、单幢房屋涉及一个单元的修理,由单元内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修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3、单幢房屋涉及外墙面的修理,由修理涉及范围房屋垂直各层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其中涉及房屋山墙外
14、墙面的修理,由修理涉及范围水平楼层中的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4、单幢房屋日常不上人活动的屋面修理,由修理涉及范围垂直掩盖下各层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5、单幢房屋日常可上人活动的屋面(包括屋面护栏)修理,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理涉及范围掩盖下各层所共用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如仅为若干层业主使用,由使用层业主担当百分之五十,其余由修理涉及范围掩盖下其他各层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6、单幢房屋根底的修理,由单幢房屋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其次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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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婺源县 住宅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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