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劳动合同法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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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读 目录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效力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关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工会在劳动合同中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劳资双方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禁止提供担保及扣押证件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一:约定不明时劳动报酬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二: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六: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七: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八: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九: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一: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二: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三: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四:禁业限制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五: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六:劳动合同的无效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七: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八: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九:合同的全面履行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
3、:劳动报酬的支付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一:加班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二: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二: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四: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五: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七: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十九: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一: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二: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三: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五:劳
4、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六: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七:经济补偿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八: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解读四十九: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一: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二: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三: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四: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五:集体合同对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六: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八:劳务派遣三方的权
5、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九: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一:跨地区劳动派遣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三: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五: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六: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七: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企业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八: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九: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一: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6、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三: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四: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体制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五: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六: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七: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八:工会维权及监督 劳动合同法解读七十九:举报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一: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三: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四: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
7、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五: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等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六: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七: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八: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八十九:不出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一: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二: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三: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四: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五:行政机关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六:事业单位聘用制
8、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七:过渡性条款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八:施行时间 劳动合同法解读一: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
9、行改革。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
10、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
11、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
12、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
13、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三、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
14、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
15、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得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劳动合同法解读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
16、适用范围的规定。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
17、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 7 个人以下的个体工
18、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万家。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
19、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国家机关。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
20、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
21、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三、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
22、、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劳动合同法解读三:合同订立的原则和效力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劳动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
23、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用人单位要承担不订书面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的应得劳动报酬。”其次,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九项内容。有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固定期限,什么情
24、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关于工作时间,不得违法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劳动保护,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标准等等。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违法,劳动合同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双方公正、合理地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些合同内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往往只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就是合法的,但有时合法的未必公平、合理。如同一个岗位,两个资历、能力都相当的人,工资收入判别很大,或者能力强的收入比能力差的还低
25、,就是不公平。再比如用人单位提供少量的培训费用培训劳动者,却要求劳动者订立较长的服务期,而且在服务期内不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工资。这些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不合理,不公平。此外,还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滥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订立不公平的合同。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平等自愿。平等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原则,一是自愿原则。所谓平等原则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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