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运输合同、单证与运输纠纷及解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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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运输合同、单证与运输纠纷及解决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运输合同的涵义、分类及基本特征,了解基本的运输合同的种类,掌握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条件,掌握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条件,了解运输合同的纠纷类型及解决的方法。本章首先对物流运输合同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合同内容条款进行了介绍,进而引导学生掌握运输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处理方法,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处理方法。同时介绍了解决运输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及基本的运输合同范本,对于学生拓宽知识结构有一定的益处。第一节 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也
2、称为契约,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这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制度作为所有商品经济社会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到现在,合同已不仅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形成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多种类型的合同。(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是当事人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法律关系的行为,是经济协作中最常见的法律事实,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二)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在合同关系中只有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才能各自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平等协商。
3、在合同中,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三)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合同中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当事人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和能够承担的义务,这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如果在签订合同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应根据违法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托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一)运输合同的分类 1、按承运方式分类 按承运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道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1)铁路运输合同 铁路法第 11 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
4、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铁路运输企业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承运方;旅客、托运人为另一方,即托运方和旅客。铁路运输合同的形式一般为:旅客运输合同是旅客的车票;行李运输合同是行李票;包裹运输合同是包裹票;货物运输合同是货物运单。通常情况下,这四种票证分别代表铁路运输的四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大宗货物、旅游团体也可以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上述四种票证就不完全是合同,而是与其它运输票证一起构成铁路运输合同整体,此时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就成为合同的
5、一个组成部分。比如,大宗货物运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长期运输计划作为铁路运输合同,在运输每一批货物时,托运人都要填写运单。这时货物运单就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公路运输合同 公路运输合同是以公路运输企业或者个人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公路运输承运人是经过批准取得公路运输经营权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公路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一般是公路承运人提供的货物运单、货票、客票。当事人通过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也可以作为公路运输合同形式。公路运输与铁路运输相比,市场化程度高,当事人协商的余地也大得多。公路运输具有快捷、方便、门对门运输的特点,因此是现代交通的重要方式。(3)水路运输合同 水路运输合同是指以水路
6、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水路运输承运人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水路运输是利用水资源进行生产活动,是最古老的交通运输方式,价格便宜。今天,在适合航运的河流地区,水路运输依然是人们经常使用的方式。水路运输合同的形式也是以船票、货物运单、托运单等单据体现的。当事人也可以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作为水路运输合同。(4)海上运输合同 海上运输合同是指以海上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合同。海运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海上运输主要是涉外运输,各国对海上运输十分重视,世界经济贸易组织通过协调,签订了不少公约来调整海上运输及贸易关系。这些公约都是从事海上运输应当遵守的基本依据。海上运输合同形式一般
7、都是要式合同,提单是船东签发的具有很强法律约束力的提货凭证。当事人必须按照提单的有关规则,履行各自的义务。(5)航空运输合同 航空运输合同是指以航空运输经营者作为承运人的合同。航空运输承运方只能是经过国家批准的航空运输企业才能从事运输活动。航空运输合同形式是要式合同,客运方面以航空客票作为合同的基本凭证,但不是唯一凭证;货运方面以航空货物运单作为合同的初步证据,与运输的其它单据一起构成合同的全部内容。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法律规定,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也可以约定。2、按运输的对象分类 按运输的对象不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3、货运合同的分类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托双方
8、签定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货物有效位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伙同文件。(1)货运合同按合同期限划分,可分为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长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合同;短期合同是指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合同,如年度、季度、月度合同。(2)按货物数量划分,可分为批量合同和运次合同。批量合同,一般是一次托运货物数量较多的大宗货物运输合同;运次合同,一般是托运货物较少,一个运次就可以完成的运输合同。所谓运次是指完成一个包括一个准备、装载、运输、卸载四个主要工作环节在内的依次运输过程。(3)按合用形式划分,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契约合同。书面合同是指签定正式书面协议书形式的合同;契约合同是指托运人按规定填写
9、货物运输托运单或货单。这些单证具有契约性质,承运人要按托运单或货单要求承担义务,旅行责任。(二)运输合同的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除具有合同普遍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特征:1、货运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定立的协议,签定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必须是法人。2、签定货运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货运的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3、货运合同的内容限于运输经济行为,主要是以运输经济业务活动为内容。4、货运合同是实践合同,承托双方除了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协议外,还要求托运人必须将托运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合同才能成立。5、货运合同的当事人往往涉及第三者,即除了托运人和承运
10、人之外,一般还有收货人(也可能收货人就是托运人)。6、货运合同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主要内容和条款由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第二节 运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运输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运输合同就成立。一、订立运输合同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运输合同法规定:订立运输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具法律约束力,才能实现当事人的运输目的。否则,即使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也会因其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无效,不仅不
11、受法律的保护,还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2.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运输合同法规定:订立运输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具体表现是:第一,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在运输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无高低之分,不允许以大欺小,以上压下。第二,运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达了意见,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二、订立运输合同的程序 订立运输合同的程序,是当事人依法就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在实际运输往来中,一般经过 要约和 承诺两个主要步骤:1.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
12、订立运输合同的提议,也可称为订约提议,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应明确表示以要约内容订立运输合同的意思或愿望;要约的内容应具体、肯定,是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应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应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分为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要约生效后,对受要约人来说,只是取得承诺的资格,并没有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不为承诺,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此外不负任何责任。而对要约人来说,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并负有与对方订立运输合同
13、的义务;若以特定物为合同标的时,不得以该特定物为标的同时向第三人发出相同的要约,或与第三人订立运输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的这一效力,即是要约的拘束力。(3)要约的不生效的效力终止。要约发出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终止其效力,要约被撤回。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以比要约更快捷的方式通知受要约人,使得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即不发生效力。这就是要约被撤回;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一旦作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被拒绝,这时要约的效力终止;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约规定有效期限的,受要约人未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要约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未在合理期
14、限内作出承诺,要约失效。所谓合理期限,包括函、电往返和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所需的时间;其它情况。如要约人是公民时,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如要约人是法人时,要约人被撤销等,要约也会失去效力。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也可称为接受提议。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完全一致;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送达要约人。(2)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是指承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在于合同成立,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如果国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必须经过鉴证、公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则
15、履行有关手续后,合同方为成立。(3)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承诺 承诺被撤回。承诺在生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迟到。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时,称为承诺迟到,不发生效力。3、运输合同的内容(1)、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2)、货物起运相到达地点、远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3)、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4)、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5)、货物的交接手续;(6)、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7)、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8)、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9)、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16、(10)、违约责任;(11)、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交运前,托运方面应提供有关机关的准运证明。货物交运时,托运方应接合同规定向承运方支付运杂费。运杂费的支付办法,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接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节 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运输合同的变更 运输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运输合同,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须报
17、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线路断阻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按时履行运输合同时,承运方应及时通知托运方提出处理意见。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提出或答复。二、运输和同的双方的责任 托运方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时间准备好货物,在货物起运期内及时发货、收货,所装货物符合合同签订内容,装卸地点、货场具备承运方正常通车条件;2、负责装卸时,应准备相应的劳力和装卸机具,按约定时间和质量要求搞好装卸;3、装运散装货物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包装标准;国家未规定包装标准的货物,应在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下
18、进行包装。4、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说明书。需要特殊加固车箱时,应负担所需费用。承运方的义务: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3、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卸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4、装运鲜活、易腐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三、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按合同规定办好货物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托运应凭约定的装货手续发货。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点件交接,并查看包装及装载是否
19、符合规定标准,承运方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方发货单上签字;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方应在场点件交接、收货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承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有差错,双方当事人应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第四节 违反运输合同的责任 承运方责任:一、由于承运方过错,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应接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违约金。二、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到达地交付完毕时止,承运方应对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责,并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一)不可抗力;(二)货物的自然损耗或性质变化;(三)包装不符合规定(无法从外部发现);(四)包装完整无损而
20、内装货物短损,变质;(五)托运方的过错;(六)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方责任的;(七)其它经查证非承运方责任造成的损失。三、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由承运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四、如果托运方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到 50%的罚款。托运方的责任:一、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接合同规定付给对方违约金;二、由于托运人发生下列过错造成事故,致使车辆、机具、设备损坏、腐蚀或人身伤亡以及涉及到第三者物质的损失,应 由托运人负责赔偿责任;(一)
21、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品或其它违反危险品运输规定的行为;(二)错报笨重货物重量;(三)货物包装不良或未按规定制作标志。三、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货物短损、变质,收货人拒收,或货物运抵到达地找不到收货人,以及由托运方负责装卸的货物,超过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托运方负责赔偿。违约金、赔偿金的规定:一、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超过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10%。二、货物的灭失、短少按灭失、短少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的变质、污染、损坏接受损货物所减低价值或修理费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三、造成车辆、设备损坏或第三者物质损失,
22、按损坏或损失部分的价值赔偿。四、造成车辆空驶损失或延误损失,按空驶损失费或延滞费赔偿。承托双方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的次日起算,不超过一百八十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六十日内处理。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运杂费来充抵。第五节 主要运输合同与单证简介(配附表)一、货物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托运方:;承运方:。托运方详细地址:收货方详细地址: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货物编号 品名 规格 单位
23、单价 数量 金额(元)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
24、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
25、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 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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