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公司安全体检自检自改情况表8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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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 3 新郑煤电公司安全“体检”自查自改情况表 矿长签字: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一、证照情况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0 条、第 21 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无 2 采矿许可证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地测科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24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的规定。无 二、机构和人员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设置安全生产管
2、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21 条、第 24 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 条规定。无 2 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4 条、第 27 条规定。防突科 3 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 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2 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83条规定。地测科 4 防冲机构 有冲击地压矿井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28条规定。不涉及 5 人员培训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 生
3、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9 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9 条规定。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第 9 条、安全生产法第 25 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 11 条、第 13 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 条的规定。安监科、防突科6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27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9 条、特种作业人员安
4、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5 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 21 条规定。个别特种作业人合格后未持证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1 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4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5、 4 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6 条规定。各业务部门 2 责任制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 4 条、第 19 条、第 43 条,煤矿安全规程第 4 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6 条规定。安全责任制未及完善 3 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 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不涉及 4 生产计划落实情况 下达的本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经营管理科 5 技术管理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
6、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地测科 6 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各业务部门 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1 开拓系统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相关规定要求。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87 条、第 145 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7 的规定;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86 条、第 88 条、第 90 条、第 91 条、第 92 条、第 195 条、第 231 条、第 262 条、第 307
7、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16 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3 规定;主要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31 条、第 256 条、第 312 条、第313 条、第 331 条、第 332 条、第 333 条、第 456 条、第 457 条、第458 条、第 458 条规定;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 59 条、第 60 条、第 68 条;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4.3 的规定。经营管理科、通掘进科、生产调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2 采区巷道 采区巷道布置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第 195 条;第231 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16 条、第 23
8、条规定。经营管理科、防3 开采顺序 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满足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煤层自然发火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5 条、第 111 条、第 149 条、第 192 条、第 231 条、第 263 条、第 306 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22 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4.2 的规定。经营管理科、防通风区 4 采掘工作面 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5 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 2014893 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 的规定。生产调度中心、5 采煤方法 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
9、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7 条、第 113 条、第 114条、第 115 条、第 116 条、第 196 条、第 263 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 19 条规定;符合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5.2.1规定。生产调度中心 6 超能力生产 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 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 18 条规定。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 4 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 号)规定。经营管理科 7 四个煤量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
10、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 23 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 11 条和第13 条规定。地测科、防突科8 图纸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 条规定。地测科、通风科9 采矿许可 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95 条、第 123 条规定。地测科 10 回采工艺及设备 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 的规定。生产调度中心 11 循环作业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
11、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防突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经营管理科 五、通风系统 1 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通风能力核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39 条规定。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6 条、第 147 条、第 148 条、第 152 条、第 153 条、第 155 条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规定。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23 条规定。专用回风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9 条规定。采掘工作面、硐室无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2、 150 条、第 168 条规定。通风区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66 条、第 167 条、第 168 条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68条规定。采空区及时封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54 条规定。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 655 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2 通风设备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58 条的规定。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59 条、第160 条和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
13、0.6、5.0.7 的规定。通风区 3 通风设施 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安全可靠,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4 条、第 155条规定,能满足防灾抗灾要求。密闭墙应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78 条规定。通风区 4 风量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 条规定,应满足排放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降温需要。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 15%,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通风区 5 风速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36 条的规定。通风区 6 通风阻力 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 煤矿井工开采
14、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排风量在 2 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Pa。排风量大于 2 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 3920Pa。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56 条规定。通风区 7 局部通风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64 条规定。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采用 2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6
15、5 条规定。通风区 8 通风管理 通风报表、记录、图纸齐全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40 条、第 142 条、第 143 条、第 157 条规定。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 141 条规定,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通风区 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1 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控系统功能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16、第 489 条、第 490 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9 的规定。通风区 2 安全监控装备 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5 的规定。通风区 3 传感器 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98 条、第 499条、第 500 条、第 501 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 的规定。其他各
17、类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503 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 的规定。通风区 4 瓦斯抽采管道参数监测 瓦斯抽采管道监测数据应联网,管道监测传感器齐全,设置位置合理,按时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503 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2 的规定。通风区 5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91 条、第 495 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
18、7)8.4 的规定。通风区 6 安全监控系统维护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92条、第 493 条、第 496 条规定。中心站值班员和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 小时值班,监控系统维护、管理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9 的规定。通风区 7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及时绘制、更新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和保存,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88 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10 的规定。通风区 8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设置 下井
19、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机电科 9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机电科 七、瓦斯防治 1 瓦斯地质 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 条、第 31 条规定。防突科、地测科2 瓦斯等级鉴定 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70 条、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 13 条规定。防突科 3 瓦斯检查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80 条规定。通风区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4
20、 瓦斯日报 瓦斯日报表严格落实审签制度,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第 180 条规定。通风区 5 预警分析处置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涌出异常或防突指标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分析异常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175条规定 防突科、通风区6 瓦斯超限处理 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第 6 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 号)第 19 条要求。通风区 7 抽采系统 达到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 7 条规定。高瓦斯矿井和
2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 14 条、第 17 条规定。防突科 8 抽采泵站 抽采泵站布置合理,配套设施配备齐全,满足 煤矿安全规程 第 182条规定。抽采泵和备用泵能力满足需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 15 条的相关规定。防突科 9 抽采管路 抽采管路布置合理,主要管路气体流速需在经济流速范围内,符合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5.4 的规定。防突科 10 抽采规划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
22、划时,必须按要求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防突科 11 瓦斯抽采工程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巷道、钻场、钻孔布置图、参数表、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 18 条、第 19 条规定。防突科 12 封孔质量 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预抽瓦斯时,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8m。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预抽瓦
23、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提高封孔质量,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50 条规定。瓦斯抽采钻孔封堵必须严密,封孔长度和封孔质量满足煤矿瓦斯抽放规范7.5 规定。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 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 5kPa。防突科 13 抽采计量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仪表设置合理,并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 16 条要求。防突科 14 抽采达标 应当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
24、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确保抽采达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 21 条规防突科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及依据 存在问定。15 防突设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应编制防突设计;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14 条、第 62 条、第 67 条要求。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防突科 16 瓦斯参数及防突基础资料 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 50m 或开拓新
25、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 18 条规定。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一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200 条规定。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8.1、8.2 的规定。防突科 17 突出煤层鉴定 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189 条规定。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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