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流拍债权人申请二拍房范文1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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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拍流拍债权人申请二拍房范文 按:本案涉及到在执行程序中,拍卖财产一拍流拍后申请人要求以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其特殊之处在于,本案申请人对拍卖财产享有多个抵押权,除了本案债权对应的抵押权外,其他抵押权对应的债权均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从债务受偿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物抵债方案。本案在执行中坚持以程序合法性为原则,引导申请人改变自己的抵债方案,最终实现了兼顾程序合法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标。本文厘清了执行程序中以物抵债的类型及其相互之间的区别,分析了法院在本案执行中的操作方法和法律后果。或可为以后执行中的相似案例提供借鉴。基本案情:某融资公司与某技术公司签署了贷款协议,协议约
2、定某融资公司向某技术公司贷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年利率为5.655%,借款期限为 1 个月。天津某公司、丁某、郭某为某技术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各方为此签署了保证合同。同时,天津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丁某以其名下房屋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某技术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公证处公证,某融资公司以(201)京长安执字第 XX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为某技术公司、天津某公司、丁某、郭某。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轮候查封了天津某公司名下某处土地使用权。并查明,该土地使用权上共存在四个有效抵押权,除了本案债权对应的抵押权外,其余三个抵押权的权利人仍为
3、某融资公司。本案抵押权处于第三顺位。因该土地使用权的一手查封法院对该土地使用权一直未做处置,根据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本案法院向一手查封法院发函商请移送处置权,一手查封法院回函将处置权移送至北京海淀法院。在处置土地的过程中,其他三个抵押权对应的债权也进入了执行程序。四个案件的情况如表一所示:表 1:四个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法院于 2020 年 5月 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第一次拍卖,最终以万元的起拍价格流拍。2020 年 6月 1日债权人某融资公司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万元以物抵债。且要求按照表二所示的方案对自己的四个债权进行折抵:表 2:折抵方案 裁判结果:最终,债权人某融资公
4、司申请以(201)京 010 执 XX 号(本案)案件接受以物抵债,并以第一、第二、第三抵押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交了放弃或部分放弃抵押权的声明。每个案件中未能清偿的部分,仍可以继续执行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实现了其债权受偿最大化的目标。同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某融资公司应当向法院补缴万元的差额,再由法院发还某融资公司,这将给债权人造成极大的负担。考虑到四个债权人皆为同一人的特殊情况,法院要求某融资公司以第一、第二、第四抵押权人的身份,向法院出具债权受偿声明,写明各债权在本次以物抵债中已受偿的数额,从而不必再向法院缴纳差额部分。在完成上述要求后,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债权人某融资公司
5、。裁判理由:法院认为,申请人某融资公司在一拍流拍后向法院提出以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的申请,且已取得第一、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同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此应当准许。抵押权可以放弃,但抵押权人应当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放弃抵押权的后果。根据第一、第二抵押权人及本案申请人提交的放弃抵押权的声明,本案申请人在本次抵债中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为 605.万元。在如何处理申请人以物抵债的申请上,实务中存在不同的看法。争议的焦点主要聚集在两个方面:1.一拍流拍后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以一拍流拍价格以物抵债。2.申请人提出的以物抵债方案
6、是否应当准许。一、类型厘定:流拍后以物抵债的依据与特征 针对一拍流拍某融资公司以物抵债的申请,质疑者反对的理由在于:第一,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何在?第二,该种抵债方式是否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一)合意抵债与强制抵债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常被提及的以物抵债方式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抵债与变价不成后的法院强制抵债。这两种以物抵债方式最早出现在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在后来的执行实践中,出现了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执行中以物抵债程序损害社会公共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情况,2014 年出台
7、的民诉解释为上述以物抵债的方式增加了“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限制性条件。这就是我们见到的民诉解释第四百九、第四百九十二条的内容。表 3:民诉解释中以物抵债的规定(二)流拍后以物抵债的合理性 1.流拍后的以物抵债 除了上述两种以物抵债方式外,还有一种以物抵债方式因未出现在民诉解释中,而容易被人们忽略,这种抵债方式我们可以称为流拍后的以物抵债。相关规定主要见于 2004 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如表 4所示:表 4:流拍后以物抵债的相关规定 将上述两个法律条文对照分析,可以得出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特指的是一拍流拍后的以物抵债。因此,本
8、案申请人某融资公司完全可以依据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九条在一拍流拍后即向法院申请以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2.流拍后的以物抵债与其他类型以物抵债的区别 流拍后的以物抵债,不同于合意抵债与强制抵债。其特殊之处在于:第一,主体范围不同。合意抵债和强制抵债只能发生在本案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而对于流拍后的以物抵债,本案申请执行人与其他执行案件中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第二,发生阶段不同。流拍后的以物抵债发生在处置的财产流拍后,不论是一拍流拍还是二拍流拍,适格主体都可以提出以物抵债的申请。这里的流拍并不意味着变价不能,因为一拍流拍后还可以二拍,二拍流拍后还可以变卖。走完所有变价程序仍不能变现的财产,才可以认为是变
9、价不能,从而适用强制抵债的程序。第三,接受以物抵债的价格不同。合意抵债和强制抵债中抵债财产价格确定的方式为作价,而流拍后以物抵债中是以流拍价作为接受以物抵债的价格。3.设立流拍后以物抵债制度的意义 流拍后的以物抵债与其他两种以物抵债方式相辅相成。从效率角度而言,这种以物抵债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财产处置的效率,为申请人债权的受偿提供更多的可能。例如在本案中,申请人某融资公司考虑到拍卖的土地价值较高且被限定了用途,因此拍卖成交的可能性较低,继续走财产变价程序也许徒费时间。及时申请以物抵债,土地过户之后再对土地加以改造或变更其规划用途可能更有利于该土地的变现,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更优选择。从公平角度而
10、言,将接受以物抵债的价格限定为流拍价格,可以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利益。此时以物抵债申请人相当于一位买受人,这种以物抵债所产生的效果与拍卖成交的效果并无二致。因此不用担心被执行人的权益在以物抵债中受损。二、进路探寻:申请人以物抵债方案的实现路径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提交的以物抵债方案是否能够被允许。在申请人的方案中,选择性的折抵了(2020)京03 执 XX号、(201)京 010 执 XX 号、(201)京 010 执 XX号案件对应的债权,而且有两个债权是部分折抵。申请人提出这种折抵方案的目的,在于使自己的全部债权能够最大限度的受偿。例如,申请人要求(201)京 010 执 XX 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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